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26號
PCDV,106,補,202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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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6
原   告 三峽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黃宗祥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6,378元【即公
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85,181元/㎡×140㎡+52,900元/㎡×3㎡
+72,392元/㎡×4㎡+53,055元/㎡×14㎡=13,116,37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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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