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6年度,1號
KSDV,96,家救,1,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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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相 對 人 乙○○原名陳光明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因聲請人經濟困苦,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並已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請求法律扶助,並經該分 會准予扶助在案;另相對人係聲請之子女,聲請人請求其等 給付扶養費,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1 份以為 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之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聲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1 份為證;另聲請人係中度肢 障之殘障人士,其94年度僅有龜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其他所得等共281,432 元,有本院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情形,其確無資力 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亦非顯無 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郭文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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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龜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