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10號
KSDV,96,促,4410,200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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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4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債 務 人 乙○○即翁秀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壹仟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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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