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14號
PCDV,106,補,2014,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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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萬7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6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036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
月10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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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