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萬7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6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036元,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7
月10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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