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4798號
債 權 人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億貳仟零壹拾貳萬肆仟玖佰
參拾伍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貳億捌仟伍佰伍拾壹萬貳仟肆佰
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
幣壹億零捌佰捌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台幣貳億伍仟捌佰零參萬捌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④新
台幣貳仟零肆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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