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被 告 李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貳仟伍佰柒拾
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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