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829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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