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 告 炳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馮麗卿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宗興
法定代理人 朱志強
法定代理人 朱志剛
被 告 張宗興
章淦堯
駱弘
章芳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章書綾
陳歷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被 告 章家豪
被 告 盧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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