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3052號
KSDV,96,促,23052,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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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05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傅正行即全國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④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六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⑤以上4 筆合計新台幣伍
  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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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