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晶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被 告 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業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
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政文即平順土木包工業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4,8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3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5,8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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