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楊國正
相 對 人 楊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國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國榮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楊國榮於民國105年6月30日 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6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 院並選定聲請人為楊國榮之監護人,及指定楊國勝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楊國正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楊國勝,亦已依本院函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因 受監護宣告人楊國榮顯然無法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使用、 收益,並為支付楊國榮日常生活之所需,實有出售楊國榮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楊 國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 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土地登記 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8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監宣字16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 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在花蓮縣玉里鎮居住、療養,對自己公 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使用、收益之可能;而其他共有 人楊國正、楊國勝與張家齊分別為相對人之胞弟與姪子,其 等均同意變賣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再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由監護人變賣後,將所得價金供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 人楊國榮之用,應認對楊國榮有利。爰准聲請人所請,裁定 准予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國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 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第1109
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處分 相對人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 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附表:
┌──┬──┬───────────┬─────┬─────┐
│編號│財產│ 所在地或名稱 │面 積 │權利範圍 │
│ │種類│ │ │ │
│ │ │ │ │ │
├──┼──┼───────────┼─────┼─────┤
│ 1 │建物│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2943│97.61㎡ │公同共有 │
│ │ │建號建物 │ │1分之1 │
│ │ │ │ │ │
├──┼──┼───────────┼─────┼─────┤
│ 2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094│900㎡ │公同共有 │
│ │ │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3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094│4㎡ │公同共有 │
│ │ │之12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4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094│1㎡ │公同共有 │
│ │ │-29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5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094│1,566㎡ │公同共有 │
│ │ │-31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6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178│1,8013㎡ │公同共有 │
│ │ │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7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179│21,326㎡ │公同共有 │
│ │ │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8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179│37㎡ │公同共有 │
│ │ │-8地號土地 │ │100000分之│
│ │ │ │ │102 │
├──┼──┼───────────┼─────┼─────┤
│ │ │ │ │公同共有 │
│ 9 │土地│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964│1,930㎡ │100000分之│
│ │ │地號土地 │ │10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