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2067號
KSDV,96,促,22067,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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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0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總吉祥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壹萬柒仟陸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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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吉祥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