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素靜
代 理 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玉蘭、顧揚明、葉植語、張諾 諾、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碧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無從達成共識,調解委員建議 終結調解,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 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 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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