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古阿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林秀娥間返還買賣價金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林秀娥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無成立調解之望,有本院民國106年7 月25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 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