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40號
PCDV,106,補,1940,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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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蔡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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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