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6年度,60號
HLDV,106,司簡調,60,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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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天虎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 事件,聲請人已具狀稱本件相對人達30多人,如需調解成立 須全體相對人皆出庭,實務上實難以達成,為此特請求逕行 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足資為憑, 且分割之訴之性質,需賴判決形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亦 合乎不能調解之要件,綜上以觀,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 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 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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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