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鈴銀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呂亮毅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鈴銀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__所為之____年度全字第____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__年全字第__第__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__,聲請 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三項、第95條、第83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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