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6年度,111號
HLDV,106,司小調,111,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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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小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羅滿堂已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日死 亡,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戶役政資料一紙在卷可參。嗣經 本院命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繼承繼統表 、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上開補 正通知已於106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聲請人未為任 何補正或陳報,本院因而無從寄送調解通知書予全體羅滿堂 繼承人,該當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駁回調解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訴訟審 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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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