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吳睿騰
被 告 僑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雯卿
被 告 盧俊樹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1737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柒仟玖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參萬柒仟貳佰
貳拾玖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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