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1號
HLDV,106,司促,2981,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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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高子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貳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
  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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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