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727號
KSDV,96,促,20727,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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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72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貳佰肆
  拾玖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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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