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74號
HLDV,106,司促,2974,2017072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仁賢
債 務 人 劉金妹
債 務 人 劉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利息壹仟玖佰參拾貳元,暨計收違約
  金柒佰玖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