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18號
PCDV,106,補,1918,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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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陳永德
被   告 戴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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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