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陳永德
被 告 戴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