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777號
債 權 人 達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寶業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
,及其中①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參佰陸拾陸萬貳仟
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台幣壹
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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