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陳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意文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