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80號
HLDV,106,司促,2680,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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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債 權 人 于海寶
債 務 人 劉吉源
債 務 人 劉子秋
一、債務人劉吉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劉子秋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
  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
  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
  1項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
  內補正「一、請提出對債務人劉子秋之債權釋明文件(所提
  出之支票影本僅能形式判斷與債務人(即發票人)劉吉源具債
  權債務關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106年7月24日提出民
  事陳報狀,聲稱債務人劉子秋皆以電話與債權人聯繫,將劉
  吉源之支票債務郵寄給債權人,債權人再將借款透過其子于
  振華之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帳戶直接匯款給債務人劉子秋等語
  。然非訟事件僅做形式上審查,債權人所提示之文件無法釋
  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子秋間之借貸關係,並無確定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債權人就債務人間有實體法上爭執者
  ,應提起一般訴訟程序,故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
  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其餘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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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