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債 權 人 陳紹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旭、陳菊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年7月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 遷讓協議書及承攬契約書係以共有人全體利益而代全體共有 人簽訂之釋明文件(經查,前所提出之協議書係將房屋點交 予債權人,後債權人交承攬人清理受點交之房屋,難以形式 認定係為全體共有人利益為之,有命補正之必要)。」,該 通知已於106年7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 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