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6671號
KSDV,96,促,16671,200703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壹
  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