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6228號
KSDV,96,促,16228,2007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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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228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歐吉勝即高品味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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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