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30號
PCDV,106,補,1830,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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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劉瑜芸
被   告 張金素
      張牡丹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賈翔傑
      陳子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陳澄玄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劉增治
      劉育瑄
      鄭幸福
      常世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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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