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 告 劉瑜芸被 告 張金素 張牡丹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賈翔傑 陳子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陳澄玄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劉增治 劉育瑄 鄭幸福 常世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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