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 告 林天立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吳明益律師被 告 吳郁嬅被 告 江淑君被 告 吳惠貞訴訟代理人 江啟東被 告 馮銀妹被 告 高曾媛被 告 莊正棟訴訟代理人 莊永和被 告 余東翰被 告 林世誠被 告 謝明宏被 告 陳惠珍被 告 黃寶珠被 告 徐建輝被 告 巫子海被 告 吳瓊閔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前列江淑君、吳惠貞、馮銀妹、高曾媛、莊正棟、余東翰、林世誠、謝明宏、陳惠珍、黃寶珠、巫子海、吳瓊閔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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