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9號
HLDV,104,重訴,39,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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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天立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吳郁嬅
被   告 江淑君
被   告 吳惠貞
訴訟代理人 江啟東
被   告 馮銀妹
被   告 高曾媛
被   告 莊正棟
訴訟代理人 莊永和
被   告 余東翰
被   告 林世誠
被   告 謝明宏
被   告 陳惠珍
被   告 黃寶珠
被   告 徐建輝
被   告 巫子海
被   告 吳瓊閔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前列江淑君吳惠貞馮銀妹高曾媛莊正棟余東翰、林世
誠、謝明宏陳惠珍黃寶珠巫子海吳瓊閔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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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