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謝淑鈴(原名謝月鐘)
陳民宗
被 告 薛文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緝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16號被告薛文夫被訴詐欺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被告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