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17號
PCDV,106,補,1817,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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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劉聖雲 
      鄧碧玲 
      張悅桑 
      林靄琳 
      楊禮瑜 
      李文妮 
      李菊莉 
      陳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徐東昇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1 萬6,020 元【計算
式:(原告劉聖雲:18,684,020元)+(原告鄧碧玲:11,962,5
00元)+(原告張悅桑:10,177,500元)+(原告林靄琳:11,6
79,500元)+(原告楊禮瑜李文妮李菊莉:11,836,500元)
+(原告陳膺仁:11,376,000元)=75,716,0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萬8,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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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