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劉聖雲
鄧碧玲
張悅桑
林靄琳
楊禮瑜
李文妮
李菊莉
陳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徐東昇律師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1 萬6,020 元【計算
式:(原告劉聖雲:18,684,020元)+(原告鄧碧玲:11,962,5
00元)+(原告張悅桑:10,177,500元)+(原告林靄琳:11,6
79,500元)+(原告楊禮瑜、李文妮、李菊莉:11,836,500元)
+(原告陳膺仁:11,376,000元)=75,716,0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萬8,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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