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醫字第23號
原 告 陳通政
訴訟代理人 陳冠良
侯永褔 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後,其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763790元
,嗣於審理中擴張為0000000 元,擴張金額為0000000 元,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擴張部分裁判費11,29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