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74號原 告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 郭念慈律師被 告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樓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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