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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