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55號
KSDV,95,建,55,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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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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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