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8號
PCDV,106,補,1798,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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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8號
原   告 凌曲正 
被   告 邱銀發 
      陳姿尹 
      陳子俊 
      袁凱昌 
      張金素 
      賈翔傑 
      黎桂連 
      張牡丹 
      廖泰宇 
      楊秀娟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5,2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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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