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83號
PCDV,106,補,1783,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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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蔡孟修 
      蔡錦樺 
      宋永裕 
      蔡惠青 
      李秋珠 
      樊仲豪 
      吳俊毅 
      馬蘭欣 
      劉程洋 
      黃姿心 
      廖怡茹 
      林秀霞 
      吳依蓓 
      蘇雅玲 
      黃政浩 
      莊于慶 
      簡良恩 
      王心儀 
      廖凰妙 
      王彥凱 
      游宜璇 
      黃錦豊 
      邱秀瓊 
      黃若綺 
      張朝安 
      呂家倫 
      陳燕慧 
      蘇世明 
      廖祚祺 
      蔡淑苓 
      廖永綺 
      施媖中 
      粘穎綺 
      李羿葶 
      李定妹 
      鄒貴美 
      邱婉如 
      吳成彬 
      蔡佩玲 
      葉俊麟 
      路傑堯 
      蘇莎琳 
      林庭君 
      林姵儀 
      劉桂林 
      郭諺辰 
      陳玉君 
      葉榮安 
      蔡淑琳 
      劉殷明 
      林莉萍 
      陳麗甄 
      郭燕心 
      蔡政宏 
      盧紹偉 
      葉淑芬 
      劉淑芬 
      葉婷婷 
      張昌隆 
      蔡宜蓁 
      陳昱銍 
      林佳儒 
      陳彥全 
      徐庶開 
      黃崇智 
      陳沛茹 
      陳慧華 
      林春燕 
      林麗清 
      何念純 
      林章星 
      游秀英 
      徐筠甄 
      蔡一郎 
      陳雅慧 
      黃櫻惠 
      朱勇全 
      黃聰秉 
      余忠原 
      林翰煒 
      段仁誠 
      吳俊賢 
      王筱婷 
      劉志瑋 
      林宥榛 
      劉素雲 
      林芳妤 
      邵美華 
      邵范錦雲
      王孝諦 
      楊沛錙 
      陳森照 
      李彩華 
      王芮恩(原名王素霞)
      黃志中 
      黃聖鈞 
      江秭含 
      黃俊維 
      羅茗瀞 
      歐子廷 
      余時杰 
      陳柏琿 
      林思睿 
      陳漢龍 
      許賀傑 
      戴皇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徐豪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素、陳澄玄、林洛安、符仕育、邱子晏、張
功奇、張堂毅、陳星羽、曹盛翔、梁啟聖、羅福源、莊茂霖、陳
子俊、陳淑燕、鄭惠馨、陳建宇、黃敬哲、陳彥丞、紀惠綺、陳
珮瑜、楊丞屹、張芸瑜、許思為、葉彩娥、江承晏、洪可潔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零柒佰壹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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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