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59號
HLDM,106,聲,559,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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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月玲
被   告 許永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月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月玲因被告許永銳犯貪污治罪條例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萬元,由具 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在案,有本院民國100 年 9 月3 日收受訴訟款項通知、本院100 刑保字第36號收據附 卷可稽。而該案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5 萬元,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撤銷改判被告有期徒刑3 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 由臺聲請人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聲請人106年6月5日花檢和己106 執208字第1069911679號 函、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 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 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 有前揭送達證述可參。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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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