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64號
PCDV,106,補,1764,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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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古文楨
被   告 樊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667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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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