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6年度,82號
KSDM,96,交易,82,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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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
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5 月17日上午9 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H7J-613 號重機車,沿高雄縣大社鄉○○路 南往北方向車道行駛,途經該路門牌號碼237-2 號房屋前時 ,適有甲○○駕駛車牌號碼OOR-507 號重機車,原在其右前 方同向行駛,惟為左轉進入在左前方之該路237 巷,遂偏左 斜向行駛至其左前方。被告此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甲○○亦應注意變換車道時須先顯 示方向燈光或手勢,且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而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充足,道路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亦即渠等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竟未顯示 左側方向燈,亦未讓直行之乙○○先行,即貿然由該車道外 側變換行進動向至該車道內側,而被告亦因疏未注意車前狀 況,致未能隨即閃避及煞車,其所駕駛之重機車車頭因而撞 上甲○○所騎機車之左側車身,渠二人均人、車倒地,甲○ ○並受有左鎖骨遠端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行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 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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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