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3044號
KSDM,95,簡,3044,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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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24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簽名欄、附卡代理人簽名欄、信用卡正卡背面卡片持有人簽名欄偽造之「簡清玉」署名柒枚;及附表二、三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簡清玉」署名伍拾肆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丙○○(原名簡士傑)為簡清玉之子,甲○○丙○○則係 夫妻關係(後已於民國94年8 月5 日離婚),2 人明知未徵 得簡清玉之同意,竟共同欲冒用簡清玉名義,申請信用卡使 用,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91年8 月 間某日,推由丙○○在高雄市○○○路282 號居處,在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因合併改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 載簡清玉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 資料,並於申請人欄偽造「簡清玉」之署名,偽造該信用卡 申請書後,持以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而加以行使,復 於91年10月間某日,改推由甲○○在上開居處,以簡清玉名 義,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如前所述之 簡清玉個人資料後,於正卡申請人欄、附卡代理人欄偽造「 簡清玉」署名,並由丙○○在附卡申請人姓名欄簽名,表示 欲申請附卡使用之意,偽造該信用卡申請書後,持以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而加以使用,並致台北富邦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簡清玉本人欲申請信用 卡使用並同意丙○○使用其附卡,因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 信用卡正、附卡,足生損害於簡清玉權益及上開2 銀行對於 信用卡控管之正確性。
二、丙○○甲○○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承前開不法所有意圖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並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之概括犯意,在各自申請核發之信用卡正卡背面持卡人簽名 欄偽簽「簡清玉」署名,佯以簡清玉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 權使用各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後,分持上開信用卡正、附 卡:㈠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地,前往信用卡特約商店



購物,該使用正卡消費之部分,並連續在消費簽帳單上持卡 人簽名欄上偽簽「簡清玉」之署名,而佯以表彰簡清玉本人 持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再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而為行使, 使前開特約商店等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其係真正信用卡 之持有人;另被告使用附卡消費部分,則使上開人員誤認附 卡使用人丙○○已取得簡清玉之同意後使用,而均允其以該 信用卡消費付款,並交付所購商品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簡 清玉、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總計詐取相當於新 臺幣(下同)19萬4601元之財物。㈡又於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時、地,持前揭信用卡,分別於各銀行之ATM 提款機,將 信用卡插入各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以輸入密碼之不正 方法,預借現金,使得上開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係持卡人本人 或附卡使用人已徵得簡清玉同意預借現金,而給付預借之現 金,足以生損害於簡清玉及發卡銀行之利益,先後自自動付 款設備詐得26萬4000元。嗣因簡清玉於93年8 月24日收到台 北富邦銀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中國信 託銀行之帳務催告拜訪通知函時,經簡清玉向上揭銀行陳明 未於上開時、地使用上揭信用卡消費、預借現金,及申請信 用卡之事實後,始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自白不諱,核與告訴 人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申請資料、戶籍謄本各1 份、台北富邦銀行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35紙及信用卡消費概況查詢單2 紙、 台北富邦銀行94年12月23日北富信卡字第1814函附之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1 紙、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7 紙 、清償證明書2 紙在卷可佐,被告2 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 犯行堪已認定。
四、查被告甲○○丙○○行為後,如附表四所示之相關法律均 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 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 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
五、按信用卡不僅係消費工具,其本身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而 得為詐欺取財罪之客體;而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 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 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 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 書(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2375 號判決意旨),是若行為人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他人之簽名, 應非單純之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按依信用



卡交易之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 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 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 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 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 ,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 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 ,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 付之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 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應構成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 罪,而行為人在偽造簽帳單之後,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自屬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核被告甲○○丙○○上開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 偽造之申請書、行使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簽名、行使偽造之簽 帳單部分)、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假冒他人 名義獲准核卡、持信用卡正、附卡刷卡購買商品)、刑法第 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持信用卡正、附卡盜刷取得服 務部分,此部分犯行於犯罪事實已載明,僅起訴法條漏引而 已)、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持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被告於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簽名欄偽造署名之行為,係 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上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 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2 人先 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為,分別係時間緊接,手 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 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 罪、連續詐欺得利及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 審酌被告2 人冒用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後,復持以使用詐得 財物及預借現金,破壞我國信用卡制度之運作,危害交易秩 序,顯見惡性不輕,然念其全部交易金額尚非甚鉅,且犯罪 後坦供全部犯行,態度良好,復已將積欠台北富邦銀行、中 國信託銀行金錢全數清償完畢,並與被害人簡清玉配偶乙○ ○達成和解,有清償證明書、和解書等件在卷可參等一切情 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末按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應依主刑所適用之 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予 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 印文、署名,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 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著 有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示信用卡 申請書之正、附卡申請人簽名欄、信用卡持有人簽名欄偽造 簡清玉之署名;及附表二、三所示一式二聯(顧客存根聯及 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偽造「簡清玉」署名,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沒收。被告冒名申請 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因約定屬發卡銀行所有,非被告所有 之物;另附表二、三所示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因已交付特 約商店服務人員收執,亦非被告所有,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至如各該附表所示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因實際消費時點 詎今已5 年有餘,時隔甚久,衡情被告鮮有妥為留存之可能 ,自應認俱已滅失,本院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論及:㈠被告2 人取得信用卡後,於 信用卡正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簡清玉署名之偽造文書犯 行。㈡被告2 人於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持台北富邦 銀行信用卡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行為。然因上開犯行, 與前揭起訴並經判決有罪之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取得上揭信用卡正 、附卡後,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前往信用卡特約商店購物 後,連續在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簡清玉簽名,持交各該特約 商店而為行使,致使前開特約商店等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 認其等係真正信用卡之持有人,而允其使用信用卡消費付款 ,足以生損害於簡清玉、各該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 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嫌。惟查:被告甲○○冒用簡清玉名義,向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時,因被告丙○○尚以自己名 義於申請書上填寫資料,申請信用卡附卡使用,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並據以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 000-0000-0000 號信用卡附卡等情,已如前述,該附卡持有 人既為被告丙○○本人,其於信用卡背面姓名欄所簽者亦為 自己姓名,始為合理。是其使用上開附卡於附表三編號1-3 、5-11、16-18 、26所示時、地刷卡消費,於簽帳單上所簽 署者應係自己姓名,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此部分既 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前



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
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 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5條後段、第56條(現已 刪除)、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現已刪除),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一:偽造「簡清玉」名義申辦之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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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銀 行 │ 現金卡/信用/卡號 │申請時間│偽造之「簡清玉」│數量 │
│ │ │ │ │簽名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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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富邦銀行│核信用卡0000-0000-0000-0│91.8.27 │信用卡申請書之正│ 2枚 │
│ │ │303號 │ │卡申請人簽名欄、│ │
│ │ │ │ │信用卡持卡人簽名│ │
│ │ │ │ │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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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核發信用卡正卡: │91.10 月│信用卡申請書之正│ 5枚 │
│ │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間 │卡申請人簽名欄、│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附卡代理人簽名欄│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信用卡正卡持卡│ │
│ │ │核發信用卡附卡: │ │人簽名欄。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註:信用卡附卡持│ │
│ │ │ │ │卡人簽名欄無偽造│ │
│ │ │ │ │署押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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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盜刷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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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特約商店或自動付款機│取得財│預借現金( │偽造「簡清玉」│
│號│      │          │物、利│新台幣)  │之簽名數 │




│ │      │          │益相當│     │ │
│ │      │          │金額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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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年9月10日 │圓頂小吃店   │15510 │     │2 枚(傳統式2 │
│ │ │ │元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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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年9月10日 │圓頂小吃店 │6770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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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1年9月14日 │北方之星視聽歌唱 │13500 │     │2 枚(傳統式2 │
│ │ │ │元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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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9月14日 │新同樂視聽歌唱 │12800 │     │2 枚(傳統式2 │
│ │ │ │元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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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1年9月14日 │新同樂視聽歌唱 │3500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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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1年9月15日 │真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正│7800元│     │2 枚(傳統式2 │
│ │ │分公司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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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1年9月19日 │信昌輪胎行   │7200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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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1年9月20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4035 │     │2 枚(傳統式2 │
│ │ │    │元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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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年9月20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648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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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年9月21日 │中國信託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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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年9月22日 │台北富邦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
│12│91年9月24日 │中國信託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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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年9月25日 │台北富邦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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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年9月25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944元 │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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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年9月25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4579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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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年9月29日 │台北富邦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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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0月10日│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2805元│     │2 枚(傳統式2 │
│ │ │司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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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10月18日│台北富邦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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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5日│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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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年12月26日│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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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年1月16日 │萬通商業銀行    │   │15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
│22│92年1月27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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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2年2月25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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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年3月3日 │有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325元│     │2 枚(傳統式2 │
│ │ │ │ │ │聯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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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年3月21日 │萬通商業銀行    │   │15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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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年3月25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
│27│92年4月25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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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年5月12日 │萬通商業銀行    │   │19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造署押問題。 │
├─┼──────┼──────────┼───┼─────┼───────┤
│29│92年5月26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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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年6月25日 │富邦新平安保障   │410元 │     │此為被告分期清│
│ │ │ │ │ │償保險金額,故│
│ │ │ │ │ │無簽單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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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95696 │169000元 │ │
│    │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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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盜刷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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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特約商店或自動付款機│取得財│預借現金( │偽簽簡清玉之簽│
│號│      │(使用信用卡卡號) │物、利│新台幣)  │名數 │
│ │      │  │益相當│     │ │
│ │      │  │金額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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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年10月26日│A+1精品百貨 │1255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2 │91年10月26日│光華加油站   │990元 │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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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1年11月5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7181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4 │91年11月14日│萬通商業銀行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0000000000000000)│ │ │簽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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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1年10月20日│遠東航空公司 │438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6 │91年10月21日│大葉高島屋   │1665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7 │91年10月21日│同上  │1806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8 │91年10月21日│同上 │395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9 │91年10月21日│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187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公司 │ │ │費,無偽簽簡清│
│ │ │(0000000000000000)│ │ │玉署押問題。 │
├─┼──────┼──────────┼───┼─────┼───────┤
│10│91年11月13日│圓頂小吃店    │11220 │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元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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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年11月14日│搖擺視聽歌唱 │840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12│91年11月15日│中國信託銀行    │   │3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0000000000000000)│ │ │簽署押問題。 │
├─┼──────┼──────────┼───┼─────┼───────┤
│13│91年11月20日│萬通商業銀行    │ │5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0000000000000000)│ │ │簽署押問題。 │




├─┼──────┼──────────┼───┼─────┼───────┤
│14│91年11月20日│同上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簽署押問題。 │
├─┼──────┼──────────┼───┼─────┼───────┤
│15│91年11月20日│同上   │   │20000元  │預借現金,無偽│
│ │ │ │ │ │簽署押問題。 │
├─┼──────┼──────────┼───┼─────┼───────┤
│16│91年11月21日│遠東航空公司 │438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17│91年12月12日│雲真通訊中心 │600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18│91年12月13日│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900元 │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19│91年12月20日│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2931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元  │ │聯簽單) │
├─┼──────┼──────────┼───┼─────┼───────┤
│20│91年12月20日│雲真通訊中心 │14000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元 │ │聯簽單) │
├─┼──────┼──────────┼───┼─────┼───────┤
│21│91年12月27日│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900元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2│91年12月28日│杏一醫療用品 │169元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3│91年12月28日│杏一醫療用品 │282元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4│92年1月1日 │A+1精品百貨 │1314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5│91年12月30日│當代書局 │157元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6│92年1月27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780元│  │被告使用附卡消│
│ │ │(0000000000000000)│ │ │費,無偽簽簡清│
│ │ │ │ │ │玉署押問題。 │
├─┼──────┼──────────┼───┼─────┼───────┤
│27│92年1月26日 │大葉高島屋     │1140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8│92年1月26日 │遠東航空公司   │2150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29│92年1月27日 │大葉高島屋     │1416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30│91年1月27日 │大葉高島屋     │3354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31│92年1月28日 │遠東航空公司    │2150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32│92年3月7日 │大葉高島屋     │285元 │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33│92年3月7日 │大葉高島屋     │1880元│ │2 枚(傳統式2 │
│ │ │(0000000000000000)│ │     │聯簽單) │
├─┴──────┴──────────┼───┼─────┼───────┤
│  合   計            │98905 │95000元 │ │
│    │元 │ │ │
└───────────────────┴───┴─────┴───────┘
┌───────────────────────────────────────────────┐
│附表四: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5 款:罰金刑│ │以百元計算之。 │由銀元10元(依│ │
│下限變更 │ │ │前述也提高10倍│ │
│ │ │ │)即新臺幣30元│ │
│ │ │ │,提高為新臺幣│ │
│ │ │ │1000元。 │ │
├──────┼─────────────┼─────────────┼───────┼────┤




│連續犯 │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數│(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被告先後│
│ │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 │之規定。 │多次之犯│
│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 │ │行,依新│
│ │1」。 │ │ │法須分論│
│ │ │ │ │併罰,依│
│ │ │ │ │舊法則僅│
│ │ │ │ │論一罪,│
│ │ │ │ │是舊法有│
│ │ │ │ │利。 │
├──────┼─────────────┼─────────────┼───────┼────┤
│牽連犯 │修正前刑法第第55條後段:「│(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被告所犯│
│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 │之規定。 │上開數罪│
│ │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依新法│
│ │ │ │ │規定須分│
│ │ │ │ │論併罰,│
│ │ │ │ │依舊法則│
│ │ │ │ │僅從一重│
│ │ │ │ │論處,是│
│ │ │ │ │舊法有利│
│ │ │ │ │。 │
├──────┼─────────────┼─────────────┼───────┼────┤
│法定刑之加重│1、修正前刑法第67條:「有 │1、修正後刑法第67條:「有 │舊法罰金刑之最│修正前之│
│方法 │ 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 │ 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 │低度不加重 │刑法有利│
│ │ 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 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 │於被告 │
│ │ │ 。」 │ │ │
│ │2、修正前第68條:「拘役或 │2、修正後刑法第68條:「拘 │ │ │
│ │ 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 │ 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 │ │ │
│ │ 高度。」。 │ 度。」。 │ │ │
├──────┼─────────────┼─────────────┼───────┼────┤
│易科罰金折算│1.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標準變更 │ 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準由銀元1 百元│ │
│ │ 年以下有期刑以下之刑之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以上3 百元以下│ │
│ │ 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即新臺幣3 百│ │
│ │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 │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元以上,9 百元│ │
│ │ 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提高為以新臺│ │
│ │ ,易科罰金」。 │罰金」。 │幣1 千元、2 千│ │
│ │2.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 │元、3 千元折算│ │
│ │ 條:「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 │1日 。 │ │
│ │ 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 │ │ │
│ │ 百倍折算1 日;法律所定罰│ │ │ │




│ │ 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 │ │ │
│ │ ,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 │ │ │
│ │ 規定者,亦同」。 │ │ │ │
│ │註:上開貨幣單位為銀元。 │ │ │ │
│ │ │ │ │ │
├──────┴─────────────┴─────────────┴───────┴────┤
│1.論罪科刑部分:經整體比較結果,本案舊法之罰金刑最低度刑較低、連續犯、牽連犯暨法定刑加重方法認│
│ 定亦較有利,故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
│2.易刑規定方面(尚無須整體適用),以舊法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低,較為有利。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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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