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429號
KSDM,94,訴,1429,20070306,3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a○○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
偵字第22238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偵緝字第12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570號、94年度偵續字第
807 號、94年度偵字第12908 號、94年度偵字第13149 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60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70 號、94年度偵字第13786 號、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35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467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
08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5162號),甲○認為不應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如附表2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甲○於民國80年(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90年)10月18日以80年度訴字第1392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於85年3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92年3 月2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與「陳長生」、吳正義及G○○(另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阿和」分別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並明知綽號「陳長生」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吳正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所交付如 附表1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係屬來路不明之贓車(其所有權 人及失竊時、地均如附表1 所示,下稱B 車),且該等車輛 原本之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業已遭不詳姓名之 人打磨除去,並改打上其他車主所有同型號車種之引擎號碼 ,而偽造為附表1 「變造後之車牌號碼、引擎號碼及車身號 碼」欄所示車輛(下稱A 車)之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及引擎 號碼,竟仍予以收受,共謀以偽造之證件及車籍資料取信於 當鋪或車行,而典當或變賣贓車詐欺牟取不法利益,由乙○ ○於事前將其本人相片交予「陳長生」、吳正義以不詳方法



取得如附表1 「持用證件」欄所示之證件(其詳如附表1 「 犯罪手法」及「持用證件」欄所示),以供典當或變賣車輛 時使用,再推由乙○○單獨1 人或與G○○共同前往當鋪或 車行之方式,自民國93年3 月11日起至同年9 月8 日止(各 犯罪行為時間詳附表1 所示),於如附表1 所示「犯罪手法 」欄所示之時間及地點,連續以如附表1 所示「犯罪手法」 欄所示之方式典當或變賣如附表1 所示之車輛,致各該當舖 或車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1 所列之金額,典當或變賣金額 如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以下者,乙○○每部車分得 30,000元,如為450,000 元以上者,每部車分得50,000元, 以此方式向各當鋪詐取金錢,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 輛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車主、當鋪負責人、 買受人之權益;嗣因各該A 車車主及當鋪負責人陸續發覺有 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臺南縣永康分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臺南縣政府警察 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第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嘉 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縣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 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 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 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甲○審酌各 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 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規定,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其於附表1 編號1 、2 及4 至20所示之時 、地,明知係贓車而仍收受,並持偽造之身分證及車籍資料



,將該偽造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且懸掛偽造車牌之車輛典 當或變賣後,得款與吳正義朋分花用之事實,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P○○警詢、證人酉○○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張志 群、李桔明、鍾欣瑜、廖敏翎、莊村智、Y○○、李百能、 C○○、曾柏嘉、A○○、周建宏劉自強鄭勝文、黃振 發、詹志勝、賴志為、董秋妮潘芳泉、X○○、M○○、 H○○、玄○○、林怡伶、壬○○、O○○、S○○、林惠 琦、卯○○、廖伯華、午○○、王文吉吳清池、B○○警 詢時、Q○○、Z○○、曾富樹於警詢及偵查中、巳○○、 蘇春長陳佳麟、W○○、丙○○、鄭文玲、未○○、黃伯 堅、E○○、亥○○、林麗美、J○○警詢時、丁○○、天 ○○、申○○、宙○○、丑○○警詢及偵查中、L○○、T ○○、河淵凱、游月旦何川盛陳宜伶、陳明賢、黃○○ 、林光榮、陳俊吉、侯東熙、V○○、辰○○、吳正義、己 ○○、I○○、癸○○、宇○○○、熊意茹、K○○、地○ ○、陳啟智、D○○、劉穎宗、庚○○、辛○○於警詢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贓物領據1 紙、偽造 之酉○○身分證正本、影本各1 枚、偽造之6618-GE 行車執 照正本、影本各1 枚、偽造之6618-GE 號中華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1 紙 、6618-GE 號買賣合約書1 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94年1 月23日1873號函、金竝利五金有限公司93年12月16日 函、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19日函、相片22幀、車 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各別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酉○○所提供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 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偽造之2U-2 639號汽車行 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 本、當票影本、汽車讓渡書影本各1 紙、運圓工業有限公司 93年7 月9 日鑑定報告、相片25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93年11月22日函、相片8 幀、高雄市監理處93年12月1 日函 、93年12月6 日函、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7 月16日函 、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3年7 月14日930559、930560號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 料個別查詢報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4001 -JL號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各1 紙、Y○○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行 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匯豐汽車股份以縣公司南嘉 義營業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各1 紙、偽造之A○○身 分證影本、偽造之6939-FD 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正



文當鋪當票、正文當鋪借款人同意書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 影本、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 高雄縣當鋪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影本、高雄縣正文當鋪收當 物品登記簿各1 紙、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2 紙、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93年9 月20日鑑驗通知書、運圓工業有限公司 93 年9月7 日鑑定報告、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20 日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3年8 月31 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9 月30日鑑驗書各1 紙 相片28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偉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提 供之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融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 、切結書、讓與契約書、讓渡書、失竊車賠付前後被保險人 切結書、委付書各1 份、高雄市監理處93年8 月3 日高市監 密二字第09300179 11 號函、汽車車籍查詢單各1 份、A○ ○所提供之行車執照影本1 紙、高雄市監理處93年3 月15日 及93年6 月18日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影本各1 紙、偽造 之U○○身分證影本、6659 -JQ號行車執照影本各1 枚、偽 造之6659-JQ 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顯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玉 山當鋪當票、鎂昇有限公司94年1 月4 日鑑定報告、交通部 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4年1 月10日高監屏字第0940045010 號函、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24日函、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1月18日鑑驗書各1 紙、相片影本24 幀、車輛協尋證明單、車輛尋獲證明單各1 紙、車輛協調紀 錄、U○○所提供之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 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各1 紙影本、偽造之H○○身分證正本 及影本各1 枚、偽造之08 81-GR號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 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永華當鋪當票、收當物品登 記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2 月23日鑑定書、該局 94 年3月4 日鑑驗書、金竝利五金有限公司94年3 月10日函 、聯群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94年3 月9 日函、交通部公路 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高監屏字第094004561 號函、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2 月24日函各1 紙、相片影 本25幀、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H○○所提供之身分 證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影本各 1 紙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等、偽造之壬○○身分證 影本、ZR-1901 號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 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台安當鋪當票影本、典當借據收據 影本、委託切結書影本、高雄市監理處高市監二字第094000 1390號函、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 月24日(94) 中車業發字第0940117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 9 月22日鑑驗書各1 紙、相片22幀、車輛協尋證明單、林怡 伶、壬○○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 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臺南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偽造之卯○○身分證影本、9W-2859 號行車執照影本、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三立當鋪當票 、運圓工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23日鑑定報告影本、台南縣警 察局93年11月2 日鑑驗通知書、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 所旗山監理站93年11月10日高監旗字第0930069792號函、中 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4 月1 日(94)中車業發字第 0940326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10日鑑驗 書各1 紙、養信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 與貨物稅完稅專用照證影本、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各1 紙 、卯○○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 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1 紙、偽造之E○○身分證影本 、偽造之吳清池身分證影本、1732-HD 號行車執照影本、新 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 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臺灣省當鋪公會 汽、機車押當合約書影本、汽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押當汽 車切結書影本、車輛取回同意書影本、本票影本、9411-DT 號行車執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5 月2 日鑑驗書 各1 紙、相片20幀、偽造之Q○○身分證影本、Z○○身分 證影本各1 枚、5972 -FC號行車執照影本1 枚、新領牌照登 記書影本2 紙、汽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3年8 月31日鑑驗書1 紙、Z○○所提供之身分證影 本1 枚、Q○○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各1 枚、汽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電子計 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汽車 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汽車車籍查 詢單各1 紙、偽造之巳○○身分證正本1 枚、5838-DC 號行 車執照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正本各



1 紙、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台南市 警察局偵查員陳為民偵查報告、彩色相片31幀、巳○○所提 供之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 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 物稅完稅照證影本、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松山營業所電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各1 紙、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2 紙、汽 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籍查詢單各1 紙、偽造之W○○身 分證正本1 枚、0997 -GJ號行車執照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 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 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當票存根、委託切結書正 本各1 紙、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影本1 紙、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94年4 月26日刑紋字第0940061033號鑑驗書1 紙 、相片3 幀、W○○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影本、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順益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安平營業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各1 紙、繳款 書影本3 紙、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偽造之E○○身分證 正本1 枚、6067-GC 行車執照影本1 枚、新領牌照登記書影 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 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當票存根影本、鎂得有限公司94年1 月20日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13日刑 紋字第0930237684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第四組刑 案現場勘查報告表各1 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贓物領 據1 紙、偽造之天○○身分證影本、3937-FP 號行車執照、 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 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鎂得有限公司93 年8 月11日鑑定報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 理站竹監桃字第09300197 14 號函、車輛失竊證明書各1 紙 、丁○○所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證影本各1 紙、讓與契約書、委付書各1 紙、天○○所提供 之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 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92年 4 月14日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車籍資料查 詢單各1 紙、偽造之宙○○身分證影本、2517-HG 號行車執 照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當票 存根影本各1 紙、相片4 幀、車輛協尋證明單、車輛竊盜、 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宙○ ○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 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偽造之T○○身分證 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各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94年4 月1 日刑紋字第0940039787號鑑驗書1 紙、相片8 幀、T○○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1 紙、偽造之許清鋒身分證 正本、8459-HS 號行車執照正本各1 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書正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 車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正本各1 紙、相片13幀、車輛竊盜、 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1 紙、屏東縣警察局贓物代保管 單1 紙、偽造之V○○身分證影本、6538-JQ 號行車執照影 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合利 當鋪當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 月28日刑紋 字第0940016523號鑑驗書各1 紙、相片11幀、屏東縣警察局 車輛遺失、尋獲受理報案單、V○○提供之身分證影本1 紙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95年3 月17日北監車字第09 50004798號函、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95年3 月21日嘉監 南字第0950007114號函、台安當鋪典當借據收據影本、偽造 之吳清池名義本票影本、5300-GR 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車及資料對照表、車籍作業系統- 查詢認可資料各1 紙、臺 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95年4 月6 日南市警二刑字第09542128 68號函、偽造之天○○身分證影本、3937-FP 號行車執照影 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 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甲 ○95年4 月7 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偽造之天○○借款人基本 資料、委託切結書、商業本票各1 紙、偽造之2517-HG 號新 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 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偽造之6538-JQ 號行 車執照影本1 紙、偽造之癸○○身分證影本、1312-FV 號行 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中壢工廠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證影本各1 紙、相片17幀、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 21日(94)國品字第117 號函、臺中縣當鋪商業同業公會證 明書影本、大雅當鋪當票影本、當票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94年7 月20日刑紋字第0940108869號鑑驗書1 份、 宇○○○所提供之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國 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 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訂購合約書影本各1 紙、刑事交通 處罰聲明異議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93 年5月31日竹監苗字第0930005992號函、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93年6 月2 日(93)苗警栗刑字第28598 號函、3536 -JV 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臺中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收 據、偽造之地○○身分證影本、7913-FW 號行車執照影本、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 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金竝利五 金有限公司94年7 月26日94金竝字第094072601 號函、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4年8 月4 日中監車字第09400594 21號函各1 紙、相片26幀、臺中縣當鋪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 影本、客戶典當簽具之文件及保管證件明細影本、聯發當舖 當票影本、切結書影本、汽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質權設定 書影本、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影本、委託處理未流當(流當 )切結書影本、委託切結書影本、偽造地○○名義之本票各 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6 月23日刑紋字第0940 095672號鑑驗書、辛○○所提供之行車執照影本、繳款收據 、牌照稅繳款書影本、地○○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車籍資 料-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證明書、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 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匯豐汽車客戶交車確認表、訂車 契約書、結帳清單、統一發票影本各1 紙附卷可憑,此外, 並有ZG-9737 號自小客車1 部、汽車鑰匙1 支、偽造之6618 -GE 號自小客車車牌2 面、2U-2639 號車牌2 面、6939-FD 號車牌2 面、偽造之6067 -GC號車牌2 面、偽造之3937-FP 號車牌2 面、偽造之2517 -HG號車牌2 面、偽造之8459-HS 號車牌2 面、鑰匙2 支扣案可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 實相符。被告雖就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犯行部分辯稱:該次 伊係陪同G○○前去當鋪而已云云,惟證人G○○於甲○審 理時到庭具結證稱當天係綽號「阿和」之男子要其去當車, 因為其對路不熟,也不認識當鋪老闆,而且不敢自己進去當 鋪,所以由被告陪同,「阿和」要其在當鋪內自稱欠被告錢 ,但實際上其之前並不認識被告,亦未欠被告錢,該次車子 哪裡來的其並不知道,其當得40萬元後,即將錢交予「阿和 」,阿和有分其5 萬元等語在卷(見甲○96年2 月6日審判 筆錄),而被告亦自承當日係吳正義要伊陪同G○○去當車 ,並先交予其1 萬元,等當完車之後在仁德交流道又交予其 3 萬元等語在卷(見甲○96年2 月6 日審判筆錄),參以被 告與吳正義於本件之前即曾共同持偽造證件及車籍資料向當 鋪典當詐騙(如附表1 編號4 所示),而其與G○○間原本 並不相識,亦無金錢糾紛,竟由其陪同G○○前往「新光當 鋪」典當車輛,並向謝燦宇佯稱G○○積欠其款項等語,堪 認其等於事前即有共同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其於事後復分得



4 萬元之報酬,足見其與「阿和」、吳正義、G○○就該次 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犯行 ,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辯稱其僅係陪同前往云云 ,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上開汽車係遭竊後 ,經變造車身及引擎號碼、偽造車牌,再冒名典當之事實, 復有證人陳一男、F○○、謝燦宇翁振源、張美惠於警詢 時所為證述,及偽造之F○○身分證影本、8R-266號行車執 照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工廠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 收當物品資料影本、新光當鋪當票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影 本、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車輛動產 抵押契約書影本、張美惠行車執照影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93年8 月24日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1月8 日鑑驗書各1 紙、相片12幀、車輛失竊證明單、車輛車牌失 竊作業-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輛尋獲證明單各1 紙、N○ ○○所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國瑞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中壢工廠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 證影本各1 紙、F○○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汽車新領牌照 登記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電子計算機開立專 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3 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 於民國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 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 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
四、按汽車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 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倘將汽車 上原有之引擎號碼磨滅,再打造另一號碼,乃具有創設性, 應屬偽造非變造(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322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 書,係指除例示性規定以外,所有公私機關所發給有關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而言,屬概括性規 定,故國民身分證係屬刑法第212 條關於身分之證明文件, 而行車執照則屬該條關於行車之許可憑證;又刑法第218 條 第1 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 條相關規定 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 章而言,是扣案之附表1 所示各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 印文,為表示公務機關之印信,係屬公印,而偽造公印文於 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 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者,



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 問,應成立刑法第212 條及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罪,並依 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 、院解字第3020號意旨參照);再者,「汽車牌照為公路監 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2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 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 1550號判例意旨可參;至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其前半部關 於車主、車牌、戶籍地址、車輛規格及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等內容,雖係一般人民向政府監理單位所申請新領汽車牌照 的私文書,然其後半部則係承辦公務人員蓋章審核,經准許 後,再由公務員保管之,成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824號判決參照);另電子計算 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係表示業經繳納貨 物稅之證明,雖證書內容由產製廠商製作,但其上載明奉財 政部74、8 、9 台財稅第20230 號函核准,用以證明已向主 管稽徵機關領用貨物稅證照,自為公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 臺上字第6716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將相片交予「陳長生」 、吳正義以偽造國民身分證,並於附表1 編號所示之時、地 ,持「陳長生」、吳正義交付之偽造身分證件、行車執照、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完稅照證等車籍資料連同失竊車輛向 當鋪或車行典當或變賣,進而詐得典當或變賣之款項,均足 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人民身分管理、公路監理機關核發 行車執照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業務之正確性及車籍之管理 、車主及各該當舖負責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 贓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準私文書罪(汽車引擎號碼部分)、刑法第216 條、第 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 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部分)、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汽車牌照部分)、 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國民身分證上「內政部印 」公印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買賣合約書、當票、讓渡書、借據等)、第201 條第1項 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本票部分)、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 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附表1 編號7 部分)。公訴 人就被告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完稅照證等車籍資料以行 使部分,認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該部分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甲○自 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之。又公訴人就被告如附表1 編號1 持用偽造酉○○之身分證,雖僅論及其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行,惟扣案之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偽造之酉○○國 民身分證1 枚係屬偽造,其上「內政部印」亦為偽造乙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0月18日刑鑑字第09501492 10號鑑定書(見甲○卷㈡第128 頁)附卷可徵,依前開說明 ,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公訴 人雖未就此一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與前揭犯行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甲○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被告就附表1 編號1 之犯行與「陳長生」之間、就附表1 編號3 所示犯行與吳正義、G○○及綽號「阿和」之不詳姓 名成年男子間、及就附表1 編號2 、4 至20所示犯行與吳正 義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或共犯G○○在附表1 各編號所示時、地 ,先後於買賣合約書、當票、汽車讓渡書、借款同意書、車 輛轉讓契約書、委託切結書、典當借據收據、押當車輛切結 書、車輛取回同意書、本票、借款人資料、質權設定書、押 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委託處理未流當(流當)切結書等文件 上偽造如附表1 所示署名及指印之行為,其等於同一編號內 所示地點所為之各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 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行,而侵害同一法 益,均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被告於上開文件及本票上 偽造他人署名、指印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 券犯行之階段行為,應分別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 犯行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 行為則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 1 所示時、地,先後多次收受贓物、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公文書、私文書、有價證券及詐 欺取財既遂、未遂(附表1 編號17部分)之行為,均時間緊 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應分別依連續犯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使行 為,同時行使前開偽造之公、私文書、準私文書、特種文書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又被 告偽造公印文(內政部印)之目的在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國民身分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而被告於附表1 所示連續收 受贓物、連續偽造公印文、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有價 證券及連續詐欺取財之行為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 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至檢察官移送 併辦如附表1 編號2 至20所示部分犯行(即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18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8570號、94年度偵續字第807 號、94年度偵字第12908 號、 94年度偵字第1314 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字第860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70 號、94年度偵字第13786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偵字第435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 7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08號、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5162號),雖均未據起訴,惟與 已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均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既經查明,甲○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另 被告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甲○以80年度訴字第13 9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於85年3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92年3 月2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 年內 再故意為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其同時有2 以上刑之加重事由, 應依法遞加之。
五、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明知「陳長生」、吳正義所交付之 車輛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仍配合交付相片以偽造身分證, 並持偽造之證件及車籍資料典當或變賣以詐取財物,且以他 人名義偽造本票之有價證券,而為銷贓之管道,助長竊盜犯 罪之氣焰,使失主不易尋回失車,損害戶政機關對於人民身 分管理、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行車執照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業務之正確性及車籍之管理、稅捐稽關對於車輛貨物稅稽徵 管理之正確性、車主及各該當舖負責人,所生危害,莫此為 甚,且所犯次數高達20件,實不應寬貸,惟念其於甲○審理 時就收受贓車,行使偽造身分證件及車籍資料,及典當或變 賣贓車詐取財物之犯罪過程等節,均經坦承供明,非全無悔 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扣案或未扣案如附表1 「所持證件」欄所示之偽造身分證、 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及完稅照證及各 該偽造車牌、鑰匙等物,均已隨贓車之典當或出售而交付各 被害人,被告於交付時應已無再次回贖之意思而有移轉所有 權之意思,均堪認已非被告所有,甲○自不得宣告沒收。然 上開各偽造身分證上之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仍應依刑 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另如附表2 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署名及 指印,及附表2 編號9 ⑤、20②所示偽造之本票共2 紙,應 分別依刑法第219 條及205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併予宣告沒收之;而除附表2 編號9 ⑤、20②所示偽造之本 票外,前開偽造署名及指印所在之其他文件,因均已交付各



被害人,非被告所有,均不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七、退併辦部分:
㈠、竊盜部分: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82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908 號、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35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62號併案意旨分別以:⑴、被告 於93年1 月13日上午5 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 路160 號前,竊取陳一男所有之車牌號碼2220-FC 號自 小客車;⑵、於93年6 月18日下午2 時許,夥同吳正義 在高雄縣橋頭鄉○○○路62號前,共同竊取午○○所有 車牌號碼7929- JL號之自小客車;⑶、於93年7 月12日 下午6 時許,在高雄縣燕巢鄉○○村○○路145 號前, 竊取L○○所有之車牌號碼8186-FA 號自小客車;⑷、 於93年5 月6 日12時許,與吳正義共同在高雄市○○區 ○○路高速公路涵洞下,竊取寅○○所有之車牌號碼15 22-GS 號自小客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
 2、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移送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辯 稱:上開車輛皆係由吳正義所交付,其雖知悉前開車輛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群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柏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竝利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圓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鎂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