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
甲○○
現羈押於台灣花蓮看守所
上 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蕭昌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訊問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96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0日, 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經訊問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後, 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6年 4 月11日起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