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06年度,2號
HLDM,106,原侵附民,2,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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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男  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田金福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原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女、戊男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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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