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96年度,60號
TNHM,96,抗,60,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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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雲林縣警察局
代 理 人 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戴天岳
受 搜索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逕行搜索事後陳報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
年度急搜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赴雲林縣斗六市○○路○段609號,發現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聚眾賭博,而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證據有湮滅、隱匿之虞,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 3款逕行搜索該處所。惟卷內只附雲林縣警察局督察室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並未陳明其係基於有何「事 實」,而使其依其專業上之判斷或常人之標準,察覺前開住 所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不得不依上開條文之規 定逕行搜索。至於事後縱然經搜索結果,確實扣得被搜索人 之骰子、撲克牌、搖骰子用磁盤、磁蓋等物品,而有可能作 為賭博所用之物,惟此乃經搜索後所獲知,尚難反推搜索之 際,陳報人係據何明顯線索判斷有人在內犯罪,故本案陳報 人之逕行搜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撤銷原搜索程序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3日接獲情 報稱:斗六市○○路○段609號(外面懸掛有四季擔仔麵之招 牌)有流動性職業賭場流竄,稱該賭場聚賭時均將大門拉下 出入均由後門,因該賭場屬流動性質,非立即取締,惟恐無 法將其繩之以法,乃由維新小組於2月13日20至24時,前往 該場所探訪取締,於該場所對面埋伏觀察,經發現該場所出 入人員眾多且複雜,另發現該場所於2月14日0時許即將大門 拉下,經由後門查看,確定賭客由後門出入,即率員前往取 締,發現該場所有僱用把風人員,取締人員乃偽裝成賭客敲 門,把風人員詢問是何人,取締人員稱係「阿寶」,並向把 風人員詢問是否開始賭玩了,把風人員以為取締人員為賭客 ,乃開啟後門讓取締人員進入,取締人員進入後即聽見2樓 處有吆喝下注之聲音,當時把風人員發現取締人員係警察, 乃欲逃竄並通知樓上聚賭之賭客,取締人員確認該處有從事 賭博情事且情形急迫,非迅速搜索,其證據將有被湮滅或隱 匿之虞,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對該場所 實施逕行搜索。因查處賭博案件,須蒐集相關證物佐證,因



時間急迫,如欲申請搜索票再進入,似無法保全證據達成檢 肅非法、伸張正義之目的。而法院依「合理性」標準判斷警 察行為之合法性時,除須斟酌當時客觀證據外,尚須考量警 察「專業」的觀察及警察的直覺反應,尊重現場執法警察個 人的反應及行為,如僅依據「合理性」標準判斷警察行為, 則警察如何伸張正義取締不法。綜上,原裁定應有誤認,而 難以維持,爰檢具本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及職務報告書補充說 明、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證物,狀請鈞院明鑒 ,賜准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之情形時,司 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該搜索, 由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 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 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 院受理檢察官、司法警察逕行搜索後之陳報案件,於審查時 ,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查,務須注意是否具有相當性、必要 性及急迫性,並不得公開行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68項,亦有明定。因此法院就緊急搜索,其審查 內容:⑴相當理由之審查:應審查實質上是否具備相當理由 得發現證據;⑵緊急條件之審查:是否確有情況急迫之事實 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即令狀例外);⑶陳報期間之 審查:如不具上揭二條件之一時,法院應認與緊急搜索之要 件不符,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47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搜索,係雲林縣警察局於96年2月14日0時35分許, 由該局督察員黃仁男率督察室維新小組於甲○○位於雲 林縣斗六市○○路○段609號之處所,執行逕行搜索,並 當場扣得骰子11粒、搖骰子用磁盤與磁蓋1組,無線電 對講機3台、押注帆布1張、計算機1台、賭資38,700元 、撲克牌10張、股東紀錄表1張、賭客紀錄開牌單4張、 黑色背包1只、現金100,500元、小手記本1本、攝影鏡 頭1具及監視螢幕1台等物品,並於96年2月14日陳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有雲林縣警察局96年2月14日雲警刑 偵二字第0961900396號函及該局督察室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9至1 4頁)。是本件逕行搜索係由司法警察為之,並於實施 後3日內向該管法院陳報無訛。
(二)查本件逕行搜索係於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陳報 ,其陳報時,雖漏未陳明基於何事實足信上開處所有人



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有逕行搜索之必要等相關資料, 惟原審法院就本件逕行搜索為審查時,依前揭應行注意 事項第68項,為查明是否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之必要範 圍內,應請司法警察等執行搜索之人到庭訊問其釋明是 否有前揭情形存在,或函請其以書面釋明之,以審核緊 急搜索之正當合法性,並兼顧人民及國家利益維護之目 的。是以原裁定未依前揭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項,請司法 警察等執行搜索之人到庭釋明是否有前揭情形存在,遽 以遍查全卷搜索人未於上開函文中或隨函檢送本院之相 關資料釋明有何得逕行搜索之情況等語,撤銷本件逕行 搜索,尚有未妥。
(三)據雲林縣警察局補陳之96年2月14日職務報告及96年3月 3日職務報告補充說明(詳本院卷第7至8頁),已詳敘 本件搜索係其於96年2月13日接獲線報有流動性賭場, 其聚賭時均將大門拉下由後門進出,當日即前往該遭檢 舉之處所埋伏觀察,於同年月14日0時許發現確如線報 所指稱之上揭情事,且該處所並僱有把風人員,遂派員 偽裝成賭客進入,進入後即聽聞2樓有吆喝下注聲,惟 遭把風人員發覺有異,欲逃竄通知樓上聚賭之賭客,因 情形急迫,始對該處所實施逕行搜索,以免證據滅失等 語。則司法警察經埋伏觀察所得,均與線報所指相符, 是否已足使司法警察信其所據線報應為真實,該處所內 應藏有流動性賭場無疑?而該處所據線報所指係流動性 賭場,則其聚會場所時間不定,四處流竄,本件自接獲 線報、埋伏查明至逕行搜索,時間僅一日不到,是否事 先已有足夠時間及證據,先向法院聲請陳明搜索票始行 搜索?又司法警察偽裝入內,聽聞2樓有吆喝下注聲, 又遭把風人員識破身分,欲向樓上賭客示警逃竄,其惟 恐賭客四散,賭場因查緝而轉戰他處,日後難以偵查犯 罪困難,所為之逕行搜索,是否已合於有明顯事實足信 有人在內賭博,而情況急迫,不及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 之要件?均尚有詳查之必要。
(四)綜上,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 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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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