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4年度,935號
TNHM,94,上訴,935,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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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
字第三七號、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
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五0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庚○○與己○○、丁○○、甲○○、丙○○、乙○○(後五 人均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九八一號刑事判決在案 )等人前均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興銀行 )嘉義分行之委任,分別係前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副理 、襄理、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均負責放 款調查、估價、核放之業務,並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 、八十五年四月間,承辦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 雲南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東翰)之新台幣五千一百六十六萬 元之擔保放款事宜(附表編號二至六);王翔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王翔公司,負責人戊○○)之三千五百九十萬元(附 表編號七至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 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承辦庚○○蔡勝安吳中信、林 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 仁楷、陳周椒美等十一人(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之 擔保放款事宜,均為該銀行處理事務,從事業務之人。詎渠 等明知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各提供之借款戶均屬人頭戶並 與該等公司簽立虛偽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有「分散貸款,集 中使用」之情形;庚○○利用職司授信業務,擅用職權自為



借款人,未經確實徵信;無犯意聯絡之蔡勝安等貸款戶未徵 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徵授信經辦同一人或建物未完工,不 堪居住即予核貸等違反內規情事,依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 估價彈性標準」、「授信授權準則」、「個人授信案件徵信 處理要點」、「綜合住宅貸款作業要點」等規定,即屬不得 核貸,而共同基於意圖為嘉雲南公司、王翔公司、蔡勝安等 人不法利益及損害中興銀行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另庚○○ 因與王翔公司負責人戊○○熟識,經戊○○請託而與之共同 謀議,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由庚○○施壓要求己○○、丁○ ○、甲○○、丙○○、乙○○等行員務須通過包括附表編號 七至十一貸款案在內之上述各筆申貸案。甲○○、丙○○、 乙○○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負面意見 ,並以徵信、授信核貸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 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 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 ,連續由庚○○批准核貸下列貸款案:
㈠嘉雲南公司部分:
嘉雲南公司以嘉義市○○○段三0三、三0三之一、三0三 之二、三0三之四、三0三之五、三0三之七、三0三之八 、三0三之十、三0三之十三、三0三之十五、三0四地號 等十餘筆土地上,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九十 戶,因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 築融資貸款,導致財務週轉困難,嘉雲南公司負責人吳東翰 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與各股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 出資比例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 聯絡之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貸,嗣八十四年十二月底起,吳 東翰找尋黃明楨蕭秋勇找尋蕭炳裕(已歿)、蕭楷騰找尋 黃塘銘蔡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五人充當人頭購買 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 嘉義市○○街五十號房屋登記予黃明禎、四十八之十四號房 屋登記予蕭炳裕、四十八之十號房屋登記予黃塘銘、嘉義市 ○○街四七三巷四十三號房屋登記予蔡慶興、四七三巷四十 一號房屋登記予葉素梅,並以該五名人頭戶名義向中興銀行 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 庚○○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己○○、丁○○、甲○○ 、丙○○、乙○○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各獲准借貸一千 二百零四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八百五十 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合計獲款五千一百六十 六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㈡王翔公司部分:




八十五年四月間,王翔公司於嘉義縣民雄鄉○○村○○○段 二六九之六五地號等土地上興建一百餘戶學生套房式之「翰 林園大樓」,因銷售情況不佳,各套房嚴重滯銷導致該公司 財務週轉困難,王翔公司負責人戊○○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乃勾結有教友私誼之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庚○○,由戊 ○○找尋未具犯意聯絡之下游包商陳効通、包工陳効權、劉 滄潔等三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 式,將該大樓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松仔腳三十三之四十 五號二樓之十一、三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七、六樓之二 十九等四戶套房;五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一、七樓之二 十九等三戶套房;一樓之十一、四樓之十三、四樓之二十一 、六樓之二十五、八樓之二十七、七樓之二十一等六戶套房 ,分別以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三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 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戊○○為分散貸款、集中使用 資金,另以未具犯意聯絡之妻陳劉金芬、友人蘇英才二人為 人頭,先將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段 二六九之六七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過戶予蘇 英才;戊○○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名義,將坐落嘉 義縣民雄鄉○○村○○○段二六九之六八、同段二六九之六 九、同段二六九之六七地號三筆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義 分行辦理貸款。戊○○利用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 金芬、蘇英才等五人頭戶,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貸得二百 八十七萬元、二百二十九萬元、四百一十四萬元、一千五百 萬元、一千一百六十萬元,用以返還王翔公司向臺南區中小 企業銀行嘉義分行借款及工程款債務,王翔公司合計獲款三 千五百九十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 ㈢庚○○等十一人部分:
庚○○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 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人自八十四 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先後各自貸得七百五十萬 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四十萬元、三百二十萬元、二百六 十五萬元、二百七十萬元、五百八十萬元、三百萬元、三百 九十萬元、二百十六萬元、七百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一、十 二至二十一所示)。
嗣嘉雲南、王翔公司及黃鍚圭等人繳納數期本息或未繳本息後 ,自八十五年四月間起,即陸續停繳,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均 轉列呆帳或將該等債權低價讓授予力興資產管力公司,合計造 成中興銀行損害金額達八千二百五十一萬零六百零八元。二、案經中興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嘉義 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 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 有明文,本案原審共同被告己○○、丁○○、丙○○、乙○ ○、吳東翰蕭楷騰(即蕭崇哲)、蕭秋勇等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就有關被告庚○○戊○○二人犯行所為之供述,均未 經具結,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 明文。查除上開原審共同被告己○○、丁○○、丙○○、乙 ○○、吳東翰蕭楷騰(即蕭崇哲)、蕭秋勇等人於檢察官 偵查中之供述,因未依法具結而無證據能力外,其餘檢察官 所舉所有書面及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供述證據之取得 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 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辯解:
㈠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庚○○及其辯護人 辯稱:⒈被告庚○○吳東翰負責之嘉雲南公司利用黃明楨 、蕭炳裕、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等五人為人頭,及戊○○ 負責之王翔公司利用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五人頭戶,虛偽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乙節,事前並 不知情,主觀上自無犯罪之故意。⒉被告庚○○以本人名義 抵押借款,係經前中興銀行總行核准,並非被告自行決定。 ⒊被告對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 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十人貸款案 ,其有未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或有徵授信由同一人經辦等情 ,應係疏未注意;另綜合住宅貸款額度,依當時貸款作業要 點,每戶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則無違反規定可言。 ⒋被告並未囑咐己○○、丁○○、甲○○、丙○○及乙○○ 等行員應配合通過本案各申貸案云云。
㈡被告戊○○亦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與其辯護人辯稱:⒈背 信罪為身分犯之一種,被告戊○○並非中興銀行之職員,故



應無犯背信罪之身分。⒉被告戊○○從未與經理庚○○或其 他行員有勾結或請託情事。⒊被告戊○○並非貸款名義人, 與其他同案被告蕭炳裕、黃塘銘等人情形有異。又本案土地 原向台南企銀嘉義分行設定抵押貸款,其未償餘額為五千五 百萬元。未興建大樓之工程及學生套房於完竣後土地需由大 樓所佔土地面積重新分割出來,因此需先行償還部分台南企 銀之貸款,故於八十五年三月間委任林紹興代書與各銀行全 權接洽處理房地抵押貸款事,以便清償台南企銀之貸款。嗣 後獲悉該代書送件予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貸,並非事前有所 預定,被告僅止於協辦身分。本案核貸之額度係屬銀行經理 之權限,得免送總行核定,其核貸之貸款係由核貸銀行直接 電匯至原貸銀行(台南企銀嘉義分行)之帳戶償還塗銷第一 順位之抵押權,償還金額五千五百萬元係「借新還舊」,此 有被告於原審所呈臺南企銀嘉義分行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出具之還款證明書影本可證。再者,本案房地之抵押貸款暫 無法正常繳息,係出自於民國八十五年起受景氣低迷之影響 ,房地產業逐漸走下坡,一落千丈,迄今仍尚未見有復甦之 跡象,因此該土地所有人也嚴重虧損,血本無歸,並非所願 ,未來房地景氣好轉時,被告仍願意配合出售該房地償還 本件貸款。另本件房地係屬信託登記行為,無所謂「人頭」 之說;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二六九之五、二六九之六 六地號二筆土地曾向中華銀行嘉義分行辦理土地抵押貸款, 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業經實貸一千五百萬元在案,此亦與 中興銀行所核貸額度相同,足證中興銀行並無對本案有特別 高估或超貸之嫌。⒋至於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承辦、調查、徵 信、估價及核貸之人員,何以核准貸款,係彼等之職權,上 訴人係以合法之申請貸款,經行員徵信等程序,予以核貸, 均屬正常行為,應無不法。縱令有假買賣行為,亦僅係是否 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之問題,而與背信罪無 涉云云。
二、經查,被告庚○○與原審同案被告己○○、丁○○、甲○○ 、丙○○、乙○○承辦本案借款人申貸業務,有中興銀行相 關內規,須據以辦理之事實有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 理要點、中興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中興銀行辦理「房地 產估價彈性標準」、中興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中 興銀行不動產鑑價作業流程圖、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 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中興銀行授 信業務規則、中興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準則、本行實施授信覆 審作業辦法、中興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中興銀行專 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中興商業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



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等規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調查A 卷),被告庚○○就此並無爭執。被告庚○○雖以上揭情詞 置辯,然被告庚○○任中興銀行經理,就承辦及申辦如附 表所示借款案,顯有違下列多項中興銀行規定之情節: ⒈按本行行員應恪遵本行一切規章並切實遵守不利用職務圖利 自己或他人之服務規則,「中興銀行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 」第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且依中興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 款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貸款額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鑑 價要點及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並於貸款限度內酌定;又 依該要點第六條規定,須能提供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直系 血親所有之住宅為擔保。且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 款」作業要點第九條、「專案綜合住宅貸款」第九條、第三 條規定,各該種貸款依「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授信 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規定辦理。被告庚○○就附表編號一 所示其本人貸款案僅以授信小組會議及借據即予核貸,顯以 未確實遵守徵信作業等方式,圖利借款人即被告庚○○本人 。至於附表編號一之貸款案其中六百七十萬元部分,雖曾經 中興銀行總行核准,有該筆債權受讓人力興資產管理公司函 附之貸款資料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八五頁),然另筆 八十萬元八十萬元綜合消費者貸款部分,並未依慣例送請總 行核准,亦有力興資產管理公司函復本院之貸款資料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七九至一五五頁),而無論被告庚○○本人 之貸款案件曾否經中興銀行總行核准,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就 該貸款案送請總行核准前,並未進行實質之內部徵信作業程 序,違反中興銀行之上開作業規定,要無疑義。 ⒉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 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北 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融 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 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 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 財源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 四點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四條 、第五條訂有明文。就附表所示借款人蕭炳裕、黃塘銘、黃 明禎、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均未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憑辦。




⒊按個人申請授信,應查詢申請授信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款往 來情形,「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三 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貸款人葉素梅及其保證人未依規 定進行查詢。
⒋按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 立場公正分析,「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陸點 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五之借款人鍾瑞霖個人徵信報告中 無單位綜合意見追蹤評估;另就附表編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 鳳則未填製個人徵信報告即予核貸。
⒌按「房地產買賣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㈡不動產得以核實之 買賣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價,在鑑價最 高七成範圍內為放款值辦理;㈢以房地買賣契約價為鑑價之 方式,乃為因應授信業務推展需要運用之彈性策略,為減輕 本行授信風險,營業單位於辦理時除應審慎查核授信戶信用 情形外,應加強下列事項之查核:①該房地產地點、環境、 市場性、使用效益、使用層面、商業價值等應充分考量。② 審慎查察交易之真實性,除確實核對買賣契約書正本外,並 應實地調查與其鄰近地區最近成交實例之價格是否合理相稱 ,以防浮報多貸。上開估價彈性標準第二條定有明文。對於 附表所示貸款人葉素梅蔡慶興陳劉英月、楊福來等提供 之買賣契約未審核即予核估;對於借款人蔡勝安劉滄潔、 陳効通陳効權等之「房地產鑑價表」上無訪價記錄即予核 貸。
⒍又按各營業單位對不動產擔保品,應先就客戶所填送之不動 產明細資料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等 核對下列各點,必要時應核對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影本及 派員赴有關機關查核之:㈠土地標示、所有權人及所有權取 得來源,查核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或最近移轉現值) 與最後公告現值(或時價)等。㈡建物坐落、總建層、建築 年月、抵押部分之門牌、層別、結構、建築面積、登記建號 、使用基地之地號及其所佔面積、所有權人及其所有權取得 來源等。㈢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及其他利害關係等。㈣是否有 公共使用預定地及其所佔範圍面積等。又不動產擔保品,經 按前條規定核對清楚後再派員實地查明下列各點:㈠位置、 交通、地勢、地質、地形、種植、利用狀況、周圍環境未來 發展及附近最近買賣移轉情形等。㈡建物總建層、抵押部分 所佔層別、所有權登記、不動產標示等與實地是否相符;建 物之構造、用材、隔間、設備、新舊程度、修(增)建年月 等。「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八所事借款人許鳴魁所



有土地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六八號,本案承辦人所為 鑑價拍照地點並非實地,嚴重影響核貸金額審定。 ⒎又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不宜(或不得)徵為擔 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十四條 第二款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借款人鍾瑞霖提供之山 坡保育區農牧用地,擔保物之徵取,以高於公告地價每平方 公尺一百五十元的十點三倍,即每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四十六 元地價計算,與一般對農漁林地鑑估慣例不符,顯係高估無 實際擔保效益。
⒏按不動產有地處偏僻,處分困難者。無使用價值或不能 單獨使用之畸零土地及處分不易之建築物。不宜(或不得) 徵為擔保品,「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 十四條定有明文。對於借款人陳劉金芬蘇英才劉滄潔、 陳効通等所提供明顯屬不宜、不得徵為擔保品之不動產,被 告庚○○無視其所屬承辦行員徵為擔保品,僅因保證人之口 述為認定,未確實訪價,即予核准。
⒐按營業單位責任區域之劃分,以授信戶住所或營業所為劃分 之依據,各營業單位承做授信案件之責任區域劃分為:「 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等區:嘉義分行」;又不動產擔 保品非位於責任區域內,應委請或會同當地之營業單位辦理 鑑價或以「徵信聯絡用紙」委請當地之營業單位調查不動產 標的物所在地附近之市價等徵信資料,俾作為營業單位鑑價 之參考。中興銀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業務承作範圍以劃分之責 任區域為原則說明,及有關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件責 任區域劃分作業相關規定說明及責任區域劃分表可按。對於 附表所示編號三借款人蕭炳裕(當時住所位於高雄市○○區 ○○路四五七巷三弄九號,見調查A卷第一四頁))、編號 二借款人黃明禎(當時住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 隆巷十二弄十五號二樓,見調查A卷第三一頁),皆非嘉義 分行所轄,即逕予核貸。
⒑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 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 信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並斟酌 本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 定或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 授信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借款人 葉素梅之連帶保證人為其配偶蕭德才,無相關還款能力審查 ,就附表編號五借款人蔡慶興未依規定審核還款來源。 ⒒按各營業單位在經理權限內所核定之信用放款之新放案件, 於核定後應即填製「墊付國內票款週轉金貸款、信用放款承



做理由單」併同授信申請書、批覆書、鑑定表、徵信報告等 相關文件影本報送總行覆審單位辦理授信覆審;總行覆審批 示之意見,營業單位應進行查證與改善,以確保本行授信債 權,「中興商業銀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第十二條定有 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五所示貸款人鍾瑞霖貸款案,未依規定 填製信用放款理由單報送總行覆審。
⒓按本行辦理授信業務,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業及本行授信政 策所列者,為授信對象。客戶向本行申請授信,除政策性之 放款外,應以與本行保持存款及其他往來良好者為優先。又 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記 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規則」 第二條、「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分 別定有明文。附表編號二十所示借款人吳仁楷逾期記錄明顯 ,仍逕以授權核定貸放。
⒔附表編號二一所示借款人陳周椒美與案外人陳威光借貸金額 分別為七百萬元、七百二十五萬元。擔保物提供竟為同一人 ,分散借款規避審查之情明確,相同承辦人甲○○未予查核 。
⒕按「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肆個人授信應檢 送個人資料表。附表編號十一貸款人蘇英才未提供償債所得 之佐證資料,仍予核貸。
⒖按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或其代表人、保證人有逾期授信或退票 紀錄者,不得逕以授權核定,應先依第四條第一款後段規定 辦理(以授權授信備案書向總行報備,經總行准予備查後始 得以辦理)「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第七條 定有明文。附表編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鳳擔保人提供擔保物 曾遭查封,未予評估,仍逕以授權核定。又其有本金逾期償 還一個月以上之紀錄仍予核定。
⒗按營業單位受理人員應就授信申請書、徵信資料表等資料先 行審查授信申請人及保證人之資格,並調查信用情形,授信 用途、還款來源、擔保條件、與本行往來情形等,並斟酌本 行資金情形,認為妥適後,依照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核定 向總行申請。如認不妥時,應予婉拒,「中興商業銀行授信 業務規則」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六借款人葉素 梅之配偶為保證人;就附表編號十七借款人陳劉英月均未詳 調查其償債能力供查核,徵信程序不確實,即逕予核貸。 ⒘按本行承辦授信前,應先對其辦理徵信。徵信人員辦理徵信 時,應依主管機關及本行有關規定為之。對於同一授信戶之 徵信及授信,以不由同一人兼辦為原則,「中興商業銀行授 信業務規則」第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各營業單位應指派對



授信業務具有豐富經驗之人員辦理授信覆審工作。「中興商 業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三條定有明文。對附表編 號十二借款人蔡勝安貸款金額皆為一千兩百萬元,擔任經理 之被告庚○○竟指定業務員甲○○兼辦徵信、授信、覆審, 並予以核貸。
⒙按授信經辦人員於每一授信個案撥貸後,於一星期內應將有 關書類、契據等送請覆審人員覆審,「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 信覆審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就附表編 號十六借款人吳郭雙鳳之核貸程序未履行該項程序。 ⒚按鑑價人員對於擔保品之調查,應就可靠性、整體性、銷售 性加註意見,「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第 五條定有明文,就附表編號十九借款人楊福來所提供建物未 完工且仍不堪居住,未予評估即予核准貸款。
⒛依「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所示,銀行有貸款限額,貸款人 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方式貸款,規避銀行規定,如未防止, 易造成呆帳損失。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借款人陳効權、陳効 通與劉滄潔均係同時期貸放,房屋均向王翔公司購買,三人 互為借款連帶保證人,承辦人均為己○○、丁○○,而陳劉 金芬、蘇英才亦均以該地段房地為擔保,陳劉金芬之借款連 帶保證人為其夫即王翔公司負責人戊○○蘇英才借款連帶 保證人為劉滄潔、陳効權,承辦人均為己○○、乙○○;又 吳中信、林美秀為夫妻關係,均於同日至銀行申貸,承辦人 均為丁○○,就前揭借款人違規項目情形類似,明顯有分散 借款集中使用之嫌,同一人承辦易於察覺,仍未審核評估逕 予貸放。
三、以上違規情節均有各該規定及借款人資料在卷可資查核(見 調查A卷),被告庚○○承辦如附表所示之核貸作業,顯然 違反多項中興銀行內部規定,已可認定確有違背職務之犯意 及犯行。被告庚○○雖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然其於原審 審理時已自承其因業績壓力曾向承辦行員施壓等語,且據原 審同案被告己○○、丁○○、丙○○、乙○○、吳東翰等於 嘉義市調站詢問時亦分別供述如下:
⒈據己○○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之蕭炳裕、黃塘 銘、黃明禎、陳劉金芬蘇英才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 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鍾瑞霖陳劉英 月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 以及貸款之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劉滄傑、陳効權、陳 効通、陳劉金芬蘇英才蔡慶興葉素梅等人之申貸案係 庚○○勾結戊○○吳東翰,使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 用,以規避總行審查之授信案件等情已明確供認無訛,且己



○○並供稱:我會違反內部規定,主要原因都是當時經理庚 ○○直接施壓辦理,或由庚○○直接接件後交承辦人員遵辦 放款,或因庚○○違反規定侵權放款,或因庚○○親自至現 場勘查而通過,我因係庚○○下屬,迫於其壓力下,不得已 下才同意蓋章;因我依專業判斷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可 能是「嘉雲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利用作為向本分行 申辦貸款的人頭,我當時即向庚○○表示不願意承辦該批貸 款案件,但卻遭庚○○以三字經嚴厲斥責;我係依承辦人乙 ○○向我報告陳劉金芬蘇英才等二人的申貸案的擔保土地 係連號,且當時我知道陳劉金芬戊○○配偶,而蘇英才戊○○朋友,所以才懷疑其二人是戊○○的人頭戶;另外我 在審核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等人案件時,發現渠等皆同 時向陳某公司一次購買三戶以上,違乎常理,我認為極可能 係人頭戶。嗣我向經理庚○○報告後,庚○○堅持陳某係其 客戶,無論如何都要放款給他,我迫於壓力,只好在該三人 之申貸案上簽章;庚○○戊○○二人交往密切,戊○○要 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 一二七至一三五頁)。
⒉丁○○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借款人劉滄潔、陳効權、陳効 通、陳劉金芬、楊福來等人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授意辦理 ,借款人葉素梅蔡慶興吳中信、林秀美等人之申貸案由 庚○○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遵辦放款,吳郭雙鳳之申貸案係 庚○○違反規定放款;伊因庚○○授意及疏忽未予注意而違 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等情均坦承無訛,且依丁○○供稱:我 承辦前述案件會違反內部規定,大部分係因當時經理庚○○ 直接授意,或由庚○○直接接件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或 因庚○○本身侵權放款,或因係庚○○親自至現場勘查而通 過的案件,我因係庚○○下屬,在不得已下才同意蓋章;我 於八十五年辦理放款業務期間,當時本分行客戶劉滄傑、陳 効權、陳効通係由其提供給本分行作為擔保品的公寓興建廠 商(廠商名稱已記不清楚)負責人戊○○直接與經理庚○○ 接洽並經本分行核准放款,之後戊○○認為有機可趁,再度 透過經理庚○○交付給我至少三十戶以上之一大疊貸款案, 其內容均係以多人名下各登記多戶公寓方式,欲利用該批公 寓向本分行辦理綜合住宅貸款,我當時因認為每個人名下登 記多棟公寓並不合理,並懷疑他們是戊○○所利用作為人頭 戶來向本分行貸款,所以拒絕針對那一大疊貸款案放款,不 料卻遭戊○○當場惡意辱罵,庚○○見狀後即將我拉到一旁 ,並要求我多少承辦幾戶貸款案,但均遭我拒絕;我在戊○ ○第二次拿客戶資料前來本分行辦理貸款,遭我認為該貸款



係人頭戶而予以拒絕後,我曾向經理報告上情,但遭戊○○ 及經理庚○○二人怒斥;庚○○戊○○二人交往密切,戊 ○○要向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陳某上述第 二次持用人頭戶遭我回絕後,因資金周轉困難,不久該公司 即告倒閉;庚○○經常授意我與甲○○、丙○○等行員違規 辦理各授信案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0一至一0九頁)。 ⒊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調查中對於承辦貸款人黃塘銘黃明禎蔡勝安鍾瑞霖、許鳴魁、楊福來、庚○○、陳 周椒美、吳郭雙鳳等人申貸案,以及貸款人黃塘銘黃明禎 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蔡勝安之申貸案由 庚○○直接接洽後承辦人遵辦放款,貸款人楊福來以未完工 房屋申貸,庚○○違反規定放款等情均供述明確,並供稱: 我記得在黃塘銘黃明禎二人申貸案撥貸當天,曾有一位婦 女前來本分行放款部吵鬧表示,前述「印象巴黎」透天房厝 有土地糾紛,產權不清,要求本分行不得放款,當日「嘉雲 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即與庚○○、己○○等人在 會議室召開協調會,後來副理己○○曾向庚○○表示不要撥 款給黃塘銘黃明禎二人,但立即遭到庚○○怒罵,庚○○ 並向己○○表示,若己○○不同意在黃塘銘黃明禎等人所 申辦的房貸申請案上同意簽章放款,其也會同意放款,後來 黃塘銘黃明禎等人貸款案在庚○○的壓力下而通過等語( 見九十二偵字第五0三七號卷一四0至一四七頁調查筆錄) 。
⒋丙○○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借款之葉素梅蔡慶興陳劉月 英等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實地勘查後指示承辦,伊因 經驗不足,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等情已供認明確,並供稱 :當時建設公司人員陪同葉素梅前來本分行辦理對保手續時 ,我在與葉素梅交談的過程中,她老是有無法回答或答非所 問的情形,且我當時對於葉素梅的還款能力存疑,故我即向 庚○○表示不願意承辦葉素梅的申貸案件,約隔一、二日後 庚○○又將葉素梅找來本分行,庚○○向我表示該筆貸款案 已沒有問題,並要求我一定要通過葉素梅的申貸案等語(見 調查B卷第一一0至第一一五頁)。
⒌乙○○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申貸案 係因當時經理庚○○直接授意,當時庚○○向我明示,該二 案實際借貸人戊○○(陳劉金芬之夫)是其交往二十餘年的 好友,且戊○○財務良好,不會倒債,一定要通過該二申貸 案;另蕭炳裕申貸案涉及土地糾紛,原本無法順利取得銀行 核貸,且當時副理己○○已明白指示該案不能同意核撥,但 當時經理庚○○強迫己○○違法放款,曾對己○○表示就算



己○○不同意放款,庚○○本人也會簽章同意放款;當時戊 ○○的聯合徵信中心電腦資料已有問題,理應不可以貸款給 他,戊○○才會以其配偶陳劉金芬的名義辦理上述貸款,蘇 英才則是戊○○兒子的同學,也是掛名申貸的,所以我才知 道蘇英才是人頭戶。庚○○戊○○交往密切,戊○○要向 本分行借款,都直接透過庚○○送件等語(見調查B卷第一 一六至第一二一頁)。
吳東翰於調查站訊問時對於嘉雲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麗秀 ,伊為實際負責人,嘉雲南公司以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蔡慶興葉素梅等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 貸款分別貸得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一千二百零 四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未得 土地所有人吳福生同意,與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簽立假 買賣契約,蕭炳裕係蕭秋勇尋找之人頭戶,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蕭崇哲尋找之人頭戶,黃明禎係伊尋找之人頭戶 ,嘉雲南公司因「印象巴黎」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 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八千餘萬元,導致財務週 轉困難,為籌措資金,伊與股東達成協議以各股東出資比例 分配「印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尋找人頭戶,向各銀行申 辦貸款,嘉雲南公司自八十五年六月停業起未再繳納本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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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翔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