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懷瑩律師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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