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36號
PCDV,106,補,163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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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9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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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