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騰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乙○○、「溫○○」、「 甲○○○○○○○○」,而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並為合法送達,依首 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資料不全而有起訴不合法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提出溫瑞銀之除戶謄本。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依前揭戶籍謄本更正起訴狀被告住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四、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詢溫瑞銀之遺產稅核定資料, 並提出到院。如有更正聲明,亦請一併提出。
五、提出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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