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5年度,1996號
TCHM,95,選上訴,1996,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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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選上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5號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7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9、
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曾任苗栗縣第15屆等屆縣議會議員, 民國94年12月3 日舉行之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決定參選該 屆苗栗縣頭份鎮鎮長,在其登記為該屆頭份鎮鎮長候選人之 前,即預先從事競選之拜訪活動,為求能順利當選,竟與己 ○○、戊○○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交付賄賂 予有投票權之人,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行 為:
林垣輝擔任多年里長,係94年苗栗縣頭份鎮鎮長選舉具有投 票權之人,子○○為求能順利當選,於94年7月底、8月初某 日上午,先推由己○○戊○○持特級罈裝紹興酒一罈,前 往苗栗縣頭份鎮○○○街15號林垣輝住處拜訪,因林垣輝不 在,戊○○乃將所帶該罈特級紹興酒交由林垣輝之女兒林歆 儒代為收下,並請林歆儒轉告其父謂子○○晚上會來拜訪, 嗣於同日晚上,子○○即與己○○戊○○前往林垣輝住處



子○○除對林垣輝表示上午其秘書來訪未遇不好意思外, 並稱此次鎮長選舉激烈,要求林垣輝勿支持另一名已表態參 選之候選人賴秋祺,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㈡卜連波擔任多年鄰長,係94年苗栗縣頭份鎮鎮長選舉具有投 票權之人, 子○○為求能順利當選,於94年9月18日中秋節 過後之某日, 至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92號卜連波住 處拜訪,尋求卜連波支持其參選頭份鎮長;數日後,子○○ 即委託戊○○己○○持12罐裝之老船長魚罐頭禮盒一盒, 至卜連波上開住處交付予卜連波,並對卜連波稱:這是子○ ○送的,子○○選鎮長要拜託你等語,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
二、94年10月6日, 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 ,至林垣輝住處查獲罈裝特級紹興酒一罈,及於卜連波住處 查獲尚未食用之老船長魚罐頭2罐。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 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 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 2項亦規定甚明, 證人林歆儒94年10月21日於苗栗縣警察局 頭份分局制作之警詢筆錄雖屬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 ,自應視為有同條第1項之同意,而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本件證人林垣輝、卜連波、及被告戊○○己○○ 於偵查中經朗讀結文後具結所為之陳述,均屬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惟均經彼等具結以擔保證言之真實,其中 關於林垣輝、卜連波部分,並據該二證人於原審審理中到庭 就彼二人在偵查筆錄中所證內容,再經具結確認確屬正確無 誤,且關於林垣輝、卜連波、戊○○己○○等四人在偵查 中向檢察官具結所為之陳述,經查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
㈢關於原審卷內所附頭份鎮農會函及隨函檢送之送貨單影本、 南庄鄉農會函及隨函檢送之收入傳票影本、獅潭鄉農會函及 隨函檢送之帳單影本、劉福明養峰園函及證明書、及被告子 ○○所狀陳之森隆養蜂園證明書、吉鴻肉品行證明書、鍾坤 泉證明書、鍾年淳證明書、陳展壎證明書、陳展淦證明書、 陳仁蜂證明書(原審卷第一宗第127、128頁、第132、133頁 、第134、135頁、第137、138 頁、第234頁以下),乃各該 從事農產業務單位之人就被告子○○向渠等購買農產品之時 間、產品種類及數量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藉以證明子○○於 每年三節均曾向渠等購買各項農產品,惟該等文書並非如正 式銷貨單據或紀錄原本等基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有規 律而準確記載之文書,具有其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應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各款所稱特信性文書要件,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 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貳、關於被告子○○己○○戊○○部分: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子○○己○○戊○○均矢口否認前揭 犯行,被告子○○辯稱伊從未送給林垣輝、卜連波禮物,也 不認識卜連波,伊擔任縣議員期間,多年來每逢年過節都會 託人送禮給親戚好友,民國94年間僅在農曆過年及端午二節 送禮給親友,該年之中秋節因距年底之縣長、縣議員及鄉鎮 市長三合一選舉已近,故該節伊未敢再送禮,伊是在94年中 秋節過後才倉促決定參選頭份鎮長,去林垣輝家,是純粹去 關心林垣輝之身體,無關選舉云云;被告己○○辯稱關於卜 連波部分,伊只陪同前往,並未下車,伊跟戊○○一起去林 垣輝住處,是前往探病,與選舉無關,送給林垣輝的紹興酒 ,是戊○○個人所送,對卜連波、林垣輝均未提及選舉之事 ,伊未賄選云云;被告戊○○辯稱伊未涉及賄選,送給卜連 波的魚罐頭禮盒,是伊個人所送,送禮當時有附上伊本人之 名片,因伊想拓展自己之人脈,送林垣輝紹興酒,是因林垣 輝在里長任內曾介紹工程由伊施工,聽說林垣輝身體不好, 乃基於感恩之心前往探望,送林垣輝酒是伊個人之行為,且 伊是附上伊本人之名片,與選舉完全無關云云。惟查前揭事 實,業據:
⑴被告戊○○於94年11月28日偵查中具結作證時,明確證稱: 「(何時開始與子○○去拜訪頭份鎮的選民?)大約在中秋 節前後左右,平常拜訪選民都是由我、子○○己○○一起 去,都是由我開車載他們二人去。」「(你與子○○、己○ ○有無去拜訪林垣輝?)有。」「(你們當天去林垣輝家有



無送禮給林垣輝?)有。是我拿去的。」「(送給卜連波家 的罐頭,是誰送的?)是我載己○○一起去送的,子○○有 無一起去我沒有印象。」被告己○○於同日偵查中亦具結證 稱:「(有無與子○○戊○○在今年七月底八月初去林垣 輝家拜訪?)有。我當天早上與戊○○過去,戊○○有帶一 項禮物送給林垣輝,....但林垣輝不在家,後來晚上有 與子○○戊○○過去拜訪。」「(在卜連波家中查獲之罐 頭,是否你與戊○○一起去送的?)我不太認識卜連波,但 我有與戊○○一起去拜訪他,但我沒有提東西去送他。卜連 波是子○○的朋友,我們是禮貌性的去拜訪。」「(為何戊 ○○說你和他一起提東西送卜連波?)我沒有送東西給卜連 波,可能是戊○○送的。」「(剛剛戊○○說是你們一起去 送禮的?)我們有一起去沒錯,而且是戊○○開車,印象中 是戊○○提東西去的。」嗣經戊○○當庭與其對質結果,二 人業已一致供明當日確係彼二人一起去,所送禮盒應係戊○ ○拿的;被告戊○○並據證稱:「(為何要拿禮盒給卜連波 ?)應該是子○○託我們送的,卜連波我也不熟,也沒有交 集。」「(既然與卜連波不熟又無交集,為何要送禮盒給他 ?)是子○○託我送的,因子○○遇到我和己○○,我又有 開車,所以他託我送。」被告己○○亦據緊接證稱:「確實 如此,因子○○沒有空。」等語綦詳(94年度選他字第54號 偵查卷第43~45頁)。
⑵證人林歆儒於94年10月21日警詢時證稱:上開罈裝紹興酒, 伊父親林垣輝指稱係經伊本人親手收下的,確屬正確無誤, 當天確有二人開車至伊住處門前,其中一人下車後問伊父親 是否在家,伊回答說伊父親不在家,該人即將那罈酒送給伊 ,並說晚上再來找伊父親等語在卷(94年度選他字第48號偵 查卷第195、196頁)。
⑶證人林垣輝於94年10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今年大約8月 間,當天我不在家,有二人到家拜訪我,其中一位是戊○○ ,這是後來我回家我女兒告訴我的,並留有戊○○的名片, 另一位不知姓名,也請我女兒轉告我說他們晚上還會再來拜 訪,當天下午我回來,到了晚上就有子○○戊○○及另一 位姓陳的祕書來我家,子○○當時一到我家就說他很忙,還 要再跑幾個點,他以為我是支持賴秋棋,就拜託我不要支持 賴秋棋。」「(紹興酒何人送的?)是當天早上由戊○○及 另一人送來我家的。」「(戊○○與另一人送到你家時,有 無說何事?)沒有,他只有說晚上會來,到了晚上就真的來 拜訪了。」「(子○○戊○○之前有無送過你東西?)從 來沒有,而且他私底下也從來不曾拜會過我。」「(既然他



之前都沒有送過你東西,為何這次送你酒?)是因為他要求 我不要支持賴秋棋。」(前引第48號偵查卷第77、78頁); 於94年10月13日偵查中復具結證稱:「(子○○送你紹興酒 的目的?)要我不要支持另一位頭份鎮鎮長參選人賴秋棋, 當天晚上他到我住處來說:『不好意思,早上我祕書來找你 時不在!』我泡茶給他喝,他喝了一下就說,這次鎮長選舉 很激烈,變化很大,希望我不要支持另一名候選人賴秋棋。 」並對其所涉刑法之投票受賄罪為認罪之表示(前引第48號 偵查卷第116、117頁); 於95年4月12日原審審理中由檢察 官行主詰問時, 其復具結證稱:「(94年10月6日警調人員 在你家查扣何物?)一瓶罐裝紹興酒。」「(這酒如何來的 ?)我不在家,有人送到我家。」「(當時情形?)我不在 家,有人送到我家,我女兒收下的。」「(你女兒跟你講什 麼?)他說子○○晚上要來我家拜訪我。」「(當天晚上有 人來你家拜訪?)有,蘇議員、還有兩個人,就是他的祕書 ,他們有講是他的祕書,至於誰講的我忘了。共有三人。」 「(請看庭上被告,另外兩位祕書是否有在庭上?)有,就 是在庭的己○○戊○○。」「(子○○跟他兩位祕書晚上 到你家後跟你說何話?)他們三人其中一人說這次選舉那麼 激烈,叫我不要那麼快答應支持另一候選人賴秋棋,至於誰 講的,已經那麼久,我不清楚。」經提示94年選他字第48號 卷第77頁最後一行及78頁第1、2行,詰以「偵查中是否說『 子○○當時到我家就說他很忙,還要再跑幾個點,他以為我 是支持賴秋棋就拜託我不要支持賴秋棋?』)對,我有講。 」「(當時子○○有拜託你不要支持賴秋棋?)有。」「( 他們三人之前有無送過你東西或禮品?)都沒有,這次是唯 一一次。」經再提示94年選他字第48號卷第78頁倒數第二個 問題,詰以「你在偵查中是否回答『是因為他要求我不要支 持賴秋棋』?)是,在地檢署我有講過這句話。」「(關於 本案,之前在調查站、偵查中,你所述是否實話?)都是實 話。」「(你當里長多久?)今年第16年。」「(在你當里 長時有無介紹工程給戊○○過?)我也不曉得,應該沒有。 」經檢察官再詰以「對於戊○○說因為你在里長任內有介紹 工程給他,所以他拿酒給你,有何意見?」其即面向被告戊 ○○,反問「我有介紹工程給你嗎?我想不起來。」嗣由辯 護人行反詰問時,其又證稱:「(調查員、檢察官都說這是 賄選案,他們有無說若是你認罪的話,給你不起訴?)無。 」「(你在戊○○送酒給你之前,你曾經身體不舒服住院開 刀?)在送酒的一年前。」而於接受被告戊○○反詰問時, 經詰以:「有一件15萬元的頭份鎮公所小型工程,約4、5年



前,是否你介紹給我做的?」證人林垣輝竟然不知被告戊○ ○究係指何一工程,尚須反問被告戊○○「你做哪裡?」雖 經被告戊○○告以「在你家附近的小水溝。」證人林垣輝猶 須再反問「是我以前做麵包那邊嗎?」並證稱:「那是十幾 年前的事情,那是胡正春議長的祕書,說給他朋友做,我說 好,但是我不知道他朋友是誰。」被告戊○○雖再詰以:「 你里長住家前面是否也有工程?」其又證稱:「在我家附近 有里民要做駁坎,問我,請我介紹,我帶戊○○去找里民, 帶他去後我就走了,這也是十幾年前的事情。這兩件工程差 沒幾天。」(原審卷第一宗第165~170頁、第173頁、第176 、177頁)。
⑷證人卜連波於距94年9月18日中秋節不到20日之該年10月7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在你家裡被查扣老船長魚罐頭二罐? )有。」「(來源?)子○○要選頭份鎮長,他先來拜訪過 我,過幾天後再託人拿老船長魚罐頭給我。」「(他何時拜 訪你?)今年中秋節過後,他和他的祕書二人先來拜訪我, 要我支持他選頭份鎮長,後來他坐一下就走了。」「(如何 知道老船長魚罐頭子○○送的?)隔幾天他託人來,並說 這是子○○送的,是子○○要選鎮長拜託你,這個人把東西 放下他就走了。」「(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你認罪?)我 承認。」「(子○○之前曾送過你東西或物品?)沒有。過 年過節也沒有。」(前引第48號偵查卷第107、108頁);於 95年4月12日原審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時, 復具結證稱:「 (94年10月6日 警調有無在你家查扣東西?)兩罐魚罐頭。 」「(魚罐頭如何來?)別人送的。」「(誰送的?)子○ ○送的。拜託我。」「(約何時送來?)端午節過後、中秋 節前後,就是這段期間,哪一天我不清楚。」「(你在偵查 中說是在中秋節過後有無錯誤?)我有講中秋節前後。」經 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48號偵查卷第107頁最後一行, 詰以: 「你說是在中秋節過後,是否這樣?」其乃無可閃爍,而明 確坦供是在中秋節過後無誤,並證稱:「(當時是誰拜訪你 ?)拿來的人放下就走,好像進來一個人或兩個人,進來就 說蘇先生要選鎮長,拜託你。」「(拜訪你的人是否同時帶 禮盒?)是,講完話放下就出去了。」「(去年中秋節過後 ,子○○有無與他的祕書二人到你住處拜訪你?)我不太清 楚。」 經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48號偵查卷第107頁最後一行 到108頁, 詰以:「你在偵查中是否說子○○有跟他的祕書 二人去拜訪你,要你支持他選頭份鎮長?」仍再據其明確證 稱:「有。」關於被告子○○究係到其住處拜訪後過多久, 才託人送魚罐頭過來,其雖供陳因時隔太久,其已忘記,但



仍證稱確實有送過一次魚罐頭沒錯;經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 48號偵查卷第104頁背面倒數第5行,詰以:「在調查站是否 講『子○○與他祕書拜訪你後約一星期某日下午,有一位男 子拿了一箱老船長魚罐頭禮盒給我』?」亦據其明確證稱: 「有。」另又據其證稱:「(子○○之前有無送過你東西或 禮品?)從來沒有,這次是唯一一次。」「(他〈指子○○ 〉去拜訪你約待多久?)一下就走,只有說他這次要選鎮長 ,請我多支持,沒有講其他的話。」「(你說他來時競選還 沒開始,他一共去你家幾次?)中秋節過後來一次,選舉時 來一次。」「(進來的人講說子○○要選鎮長,東西放下就 走,你如何回應?)我說好好好。」「(你很清楚他送來的 東西是要賄賂你?)他有講。」「(送禮去的人是如何跟你 講是子○○要選鎮長?)他就這樣講,其他沒有講。」「( 是否檢察官說你認罪就給你不起訴處分你才認罪的?)沒有 。」「(當你在子○○拜訪你之後約一星期左右,有一個人 攜帶老船長魚罐頭送你時,他跟你表明這是子○○要選鎮長 送你的,你有無這個認識?)他有這樣講,我有這樣的認識 ,他就把東西放下。」「(在檢察官偵查中你承認涉有受賄 罪也是事實?)是。」「(〈提示〉94年度選他字第48號卷 第107~109頁,是否你所陳述及具結?)對。」「(這次檢 察官訊問中,你都是在自由意識下陳述?)是。他怎麼問我 ,我就如何回答。」(原審卷第一宗第149~152頁、第155 、156頁、第158~162頁)。
⑸證人卜連波係自60年10月間即設籍於苗栗縣頭份鎮○○里○ ○路192號,幾十年來均住於該址;證人林垣輝則係於88年6 月間即設籍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街15號迄今,已分 別據證人卜連波、林垣輝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 一宗第160頁、第178頁),並有彼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94年度聲搜字 第31號卷第9頁、第10頁),證人卜連 波、林垣輝二人均係 94年12月3日舉行之該屆苗栗縣頭份鎮 鎮長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了無疑義。
⑹此外尚有在林垣輝住處查獲之罈裝特級紹興酒一罈、及在卜 連波住處查獲之老船長魚罐頭二罐扣案可資佐證,並有扣押 物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94年選偵字第39號卷第 87頁、第92頁)。
㈡依上列證據所示: ⑴被告子○○係94年12月3日舉行投票選 舉之該屆苗栗縣頭份鎮鎮長參選人,平常拜訪選民均由被告 己○○戊○○隨同前往,林垣輝、卜連波則均屬對該屆頭 份鎮長具有投票權之人。⑵在被告子○○從事該屆頭份鎮鎮 長競選拜會活動之前,被告子○○己○○戊○○從未送



過東西或禮物予林垣輝及卜連波,甚至連拜會亦未曾有過。 ⑶被告戊○○己○○係在渠等偕同被告子○○拜訪卜連波 ,經子○○向卜連波表明其此次將參選鎮長,請多予支持後 ,約隔一星期,始再前往卜連波住處送魚罐頭禮盒,倘送給 卜連波之魚罐頭禮盒,確係被告戊○○為拓展其個人人脈, 且係其個人所送,與賄選全然無關,其又何致於在偵查中具 結證稱該禮盒係被告子○○託其與己○○所送,其本人與卜 連波並不熟,也沒有交集等語,而被告己○○亦同在偵查中 具結證稱確實如此,因子○○沒有空。且被告戊○○如確係 為拓展其個人人脈而送魚罐頭禮盒給卜連波,衡情論理,其 自須表明來意,又何以甫進入卜連波住處即說「蘇先生要選 鎮長,拜託你。」甚至一講完話放下禮盒,未及寒喧即匆匆 離去?以其行徑,縱其當時確曾附上其個人之名片屬實,又 如何令一般人足以瞭解贈送該禮盒之目的非在為子○○賄選 ,更何況證人卜連波於原審審理中行交互詰問時,業據具結 證稱:「(當你在子○○拜訪你之後約一星期左右,有一個 人攜帶老船長魚罐頭送你時,他跟你表明這是子○○要選鎮 長送你的,你有無這個認識?)他有這樣講,我有這樣的認 識,他就把東西放下。」等語在卷。⑷證人林垣輝在原審審 理中,就其於何時曾介紹工程給被告戊○○施工,原本毫無 印象,經被告戊○○一再誘導提示,始勉為其難記起二件小 工程,就其中一件尤特別陳明是胡正春議長的祕書對其謂給 他朋友做,其表同意,但其並不知道他朋友究係何人,另一 件亦經其陳明係在其住處附近因里民要做駁坎,經其帶戊○ ○去找里民後,其旋即離去,且該二件工程均屬十幾年前之 事,差沒幾天;另關於其身體因病住院開刀,則屬距被告戊 ○○送其紹興酒一年前之事。而被告戊○○己○○於94年 7月底或8月初至林垣輝住處送酒當時,適林垣輝不在家,被 告戊○○乃將該罈紹興酒交由林垣輝之女兒林歆儒收下,並 請林歆儒轉告其父謂晚上子○○會再來拜訪,嗣於當晚,被 告子○○果真與己○○戊○○再至林垣輝住處拜訪,被告 子○○一到即謂其很忙,還要再跑幾個點,並表示不好意思 ,早上其祕書來訪不遇,又謂這次鎮長選舉很激烈,變化很 大,希望林垣輝不要支持另一名候選人賴秋棋。按被告戊○ ○送酒至林垣輝住處時,因林垣輝不在家,其並未向林垣輝 之女林歆儒表明該酒係其為探望或感激林垣輝所送,反而交 待林歆儒轉告其父謂晚上子○○會來拜訪,已難認定贈送該 酒係被告戊○○個人單純為探望或感激林垣輝所送,況被告 子○○己○○戊○○等三人,平日既不曾送東西或禮物 予林垣輝,甚至連拜會亦未曾有過,倘被告戊○○確因林垣



輝曾介紹工程由其施工,致心存感激,風聞林垣輝因病住院 開刀,始前往探望,並贈送一罈紹興酒,微論對因病住院開 刀之病人送紹興酒,衡情殊非得宜,亦甚無此必要,況林垣 輝因病住院開刀已逾一年,被告戊○○謂其送酒係為探望因 病住院開刀之林垣輝,就時間上而言又何其牽強,倘謂送酒 係因林垣輝曾介紹過二件微不足道之小工程由其施工,然該 二件小工程非僅微不足道,且均屬十幾年前之事,連林垣輝 自己都已幾乎想不起來,其中一件還不知道其所同意承包施 工之人究係何人,況被告戊○○苟欲道謝,何時不能道謝, 其竟在時隔十餘年後為被告子○○進行競選拜會活動期間, 始送一罈紹興酒以表謝忱林垣輝甚至不知其送酒係意在感 激及探望,而向檢察官就其所涉刑法之投票受賄罪為認罪之 表示,又何其悖理違情之至,再者,設若其送酒確係意在感 念及探望林垣輝,又何須交待林垣輝之女林歆儒轉告其父謂 晚上子○○將會再來拜訪,而被告子○○果於當晚即至林垣 輝住處拜訪,且對林垣輝表示不好意思,早上其祕書來訪不 遇云云,並向林垣輝表明此次鎮長選舉競爭激烈,希望林垣 輝不要支持另一名候選人賴秋棋,衡酌其情,謂被告戊○○己○○林垣輝住處送酒,絕非為子○○之參選頭份鎮長 進行賄選,原即難以令人置信,被告戊○○於送酒當時雖曾 附上其個人之名片,苟其非意在為子○○從事賄選,又何以 讓林垣輝無從瞭解其贈送該罈紹興酒之目的非在為子○○賄 選,此一情形,又豈是被告等三人所持上開辯詞所能自圓其 說。
㈢被告子○○平常拜訪頭份鎮之選民,均係由戊○○己○○ 陪同前往,送給卜連波之老船長魚罐頭禮盒,係被告等三人 先行至卜連波住處拜訪,被告子○○並向卜連波表明希望支 持其參選頭份鎮長,約隔一星期,被告戊○○即受子○○之 託,與被告己○○再度同往卜連波住處,經被告戊○○向卜 連波謂該禮盒「是子○○送的,是子○○要選鎮長拜託你。 」將禮盒放下即離去(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卜連波及被告戊 ○○、己○○分別於偵查中結證至詳),而送給林垣輝之罈 裝特級紹興酒,亦係由被告戊○○己○○先行送至林垣輝 住處,交由林垣輝之女林歆儒收下,並交待林歆儒轉告其父 謂子○○晚上會來拜訪云云,當晚被告子○○戊○○、己 ○○三人即再共同前往林垣輝住處拜訪,被告子○○尚且對 林垣輝謂:「不好意思,早上我祕書來找你時不在!」又謂 這次鎮長選舉很激烈,變化很大,希望林垣輝不要支持另一 名候選人賴秋棋云云,俱見被告等三人為子○○參選頭份鎮 長從事上開拜會活動之賄選事宜,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戊○○所辯上開魚罐頭禮盒及紹興酒均係其個人所送 ,完全與賄選無關云云,顯然無可採信,該盒魚罐頭禮盒及 該罈特級紹興酒既屬賄賂無誤,無論係被告子○○戊○○ 所有,對於被告等三人所應構成之刑責已不生影響。 ㈣被告戊○○雖辯稱上開魚罐頭禮盒及罈裝紹興酒均係其個人 所送,於送禮當時均係附上其個人之名片,全與被告子○○ 無關等語,並據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民國89 年或90年伊尚在公賣局任職時,被告戊○○曾經託伊購買十 幾箱罈裝紹興酒云云,及據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民 國94年間,被告戊○○曾到其和興印刷廠印過幾次專供「專 誠拜訪」所用名片云云,姑不論被告戊○○己○○到卜連 輝住處送魚罐頭禮盒係受子○○所託,已分別據戊○○、己 ○○二人於偵查中一致結證在卷,縱上開魚罐頭禮盒及罈裝 紹興酒係被告戊○○所有,或於送禮當時係附上戊○○個人 之名片,亦均不足據以認定各該禮盒或紹興酒非為賄選而送 ,對被告等三人所應構成之刑責亦不生影響,證人丁○○、 庚○○上開所證,自均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認定。 被告子○○雖辯稱伊從未送給林垣輝、卜連波禮物,伊擔任 縣議員期間,多年來每逢年過節都會託人送禮給親戚好友, 民國94年間僅在農曆過年及端午二節送禮給親友,該年之中 秋節因距年底之縣長、縣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已近, 故該年之中秋節伊未再送禮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據證人辛 ○○到庭證稱過去8、9年來,每年三節被告子○○都會託伊 送給頭份鎮上興里守望相助隊的隊員及老人禮物,都是送一 些季節性的農產品,94年間的端午節有送過魚罐頭云云,證 人羅榮俊到庭證稱伊擔任義消中隊幹部,在被告子○○當上 縣議員後,每年三節都會拿約十份的禮物託伊轉送幹部及其 他隊員,但94年該年之端午節有送,以後即未再送云云,證 人甲○○到庭證稱伊是在93年擔任義消分隊長後才跟被告子 ○○比較熟,因逢年節時,子○○會託伊送禮品給隊員,一 年三節都會送,94年那年僅端午節有送云云,惟被告子○○ 在擔任縣議員期間,是否於每年三節均送禮品給親友及義消 幹部或隊員,與其參選頭份鎮長拜會選民時有否賄選原屬二 事,倘其在參選頭份鎮長拜會選民時確有賄選之情事,尚無 從因其每年三節均曾送親友禮品即得化於無形,證人辛○○ 、癸○○、甲○○上開所證,均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亦不待贅言。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雖亦以證人身分 具結證稱:被告子○○是義消顧問團團長,伊係副團長,每 年三節子○○會託伊送禮品給隊員或送給伊南庄鄉之親朋好 友,曾送過橘子、竹筍、柚子、老船長魚罐頭之類的禮品,



但未送過罈裝的紹興酒,子○○是在94年中秋節前後,大約 國曆九月間決定參選頭份鎮長,該年的端午節有託伊送禮, 中秋節則未託伊送禮,上開送給林垣輝的紹興酒及送給卜連 波的老船長魚罐頭,均係伊為拓展個人人脈所送,子○○事 前均不知情云云,惟與上開證人林垣輝、卜連波所證、及與 其本人或共同被告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證等情 均有未符,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證應係事後飾卸廻護之詞,自 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關於⑴被告等三人送酒給林垣輝部分:證人林垣輝係已設籍 並居住頭份多年之頭份鎮民,在被告子○○從事上開頭份鎮 鎮長競選拜會活動之前,被告子○○己○○戊○○從未 送過東西或禮物予林垣輝及卜連波,甚至連拜會亦未曾有過 ,於被告子○○從事競選拜會活動之際,被告戊○○、己○ ○始至林垣輝住處送酒,被告陳兆楨所辯係其個人因林垣輝 曾介紹工程由其施工、及風聞林垣輝因病住院開刀,乃前往 探望並送酒云云,殊難令人採信,理由已詳前述,其平日既 未曾送東西給林垣輝,甚至連拜訪亦未曾有過,謂上開紹興 酒係其個人所送復無可採信,其既無法合理說明其個人送酒 與林垣輝之必要或理由,則其個人並無自行送酒與林垣輝之 必要,殆可斷言,其個人既無自行送酒與林垣輝之必要,竟 送酒與林垣輝,該酒當係代他人所送,亦應無可置疑,而其 送酒至林垣輝住處當時,復經交待林垣輝之女林儒歆轉告其 父謂子○○晚上會來拜訪,顯然係代為預約子○○當晚將前 來拜訪,被告戊○○個人復無為自己送酒與林垣輝之必要, 自此連結據以認定該罈紹興酒係子○○所送,於情於理亦難 謂有何違背之處,且被告等三人為子○○參選頭份鎮長進行 拜會活動之賄選事宜,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詳前論 ,若被告戊○○己○○送酒與林垣輝係為被告子○○之參 選頭份鎮長而送,復謂被告子○○並不知情云云,又何足採 信?辯護人斷章擷取證人林歆儒林垣輝戊○○己○○ 之證詞筆錄,謂戊○○將酒交給林歆儒當時未說什麼話,當 晚被告等三人再至林垣輝住處拜訪時,也沒有提及酒的事, 林垣輝亦經證稱其不能確定酒究為子○○戊○○所送,其 亦不會因此而影響其所欲投票支持的人選云云,被告子○○ 並不知道戊○○己○○當天早上到林垣輝住處送酒的事, 可見送酒給林垣輝一事,純屬戊○○個人意見,子○○完全 不知情,當晚被告子○○雖與其前往林垣輝住處,但完全未 提及送酒之事,故酒與拜訪林垣輝及是否不要支持賴秋棋間 ,無任何對價關係,自與交付賄賂之要件不合;或辯稱林垣 輝供證子○○送酒給伊,係因以為伊係支持另一候選人賴秋



棋,則被告子○○既有此認知,豈有對林垣輝送禮賄選而自 投羅網之理,且林垣輝證稱被告子○○拜託其不要支持賴秋 棋,然所謂「不要支持」,應係指不要幫忙助選活動,並保 持中立態度而已,並非要求林垣輝就個別或特定之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況林垣輝於原審尚證稱在其想法,不要 支持就是不要幫賴秋棋活動、拉票、造勢,其有跟子○○說 等看清楚誰的行情比較好,其再支持誰,益證林垣輝、子○ ○二人間根本未為任何約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自亦無 從認為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 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受賄者之一方,亦已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意思表示,乃為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云云,所 辯均核與前開事證尚有未合。⑵被告等三人送魚罐頭禮盒給 卜連波部分:被告戊○○己○○在偵查中業據具結證稱彼 二人至卜連波住處所送魚罐頭禮盒,係受被告子○○之託等 語在卷,證人卜連波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因被告子○○要選 頭份鎮長,在94年中秋節過後,先與二位祕書到伊住處拜訪 ,要伊支持其參選頭份鎮長,過數日後再託人送老船長魚罐 頭到伊住處,謂魚罐頭子○○所送,是子○○要選鎮長拜 託伊,將魚罐頭禮盒放下即離去等情綦詳,並就伊本身所涉 刑法之投票受賄罪為認罪之表示,於原審審理中復到庭就其 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詞筆錄內容具結確認無誤,並證稱前來送 禮盒之該人當時確有表明禮盒是子○○要選鎮長所送,伊亦 有此認識,該人將東西放下旋即離去。辯護人亦斷章擷取證 人卜連波於原審所證其在94年頭份鎮長選舉中並未支持任何 人,不管何人來拜訪,其均說好,其不會受到影響,其不認 為上開魚罐頭就是其要投子○○票的代價,其心裡有數,沒 有想及其拿了這東西,就要把票投給他,及被告戊○○於原 審所證上開魚罐頭係其個人於端午節所送,送禮當時已附上 其個人之名片,其所為並未經子○○同意,亦未告知子○○ 云云,足證被告戊○○所為係在為其個人將來參選鎮○○○ ○○路,非為被告子○○之參選頭份鎮長而買票,且該魚罐 頭之價值不足以使人興起投票支持某人之代價;及證人卜連 波於原審證稱「他(指送禮之人)說要選鎮長,就這樣。沒 有說請支持、請幫忙或請投他一票。」「每人來拜訪,我都 說好好好,不管誰來我都說好,...」並證稱其分不清楚 賄賂的意思,亦分不出投票賄賂或伴手禮間的差別,雖送魚 罐頭,其並不會受到什麼影響云云,可見去拜訪卜連波之參 選人不只被告子○○一人,而此單純尋求支持的拜訪,與特 定投票權之行使無涉,卜連波亦確實未因此與任何人約為一



定投票權之行使,其投票意向亦未因此產生動搖或影響,且 無論上開一罈紹興酒或一盒魚罐頭,價值均不過二百多元, 對於原不支持被告子○○之選舉人而言,若謂區區二百多元 即可賄賂、打動、改變、影響該選舉人之政治立場,於今民 智大開的時代,實悖離經驗法則云云,所辯亦與前開事證不 合,況語言之運用,各有巧妙,對他人表達請託之意,方式 或辭令並無限制,送禮亦未必在於厚薄,容或貴在情義,而 有「禮輕情意重」之謂,被告等三人分別送禮予林垣輝、卜 連波,均已藉機提及希望不要支持另一參選人賴秋棋,或請 支持子○○參選頭份鎮長,魚罐頭子○○送的,子○○要 選鎮長,拜託你,而林垣輝及卜連波亦均有此認知,仍予收 下未退還,並均就渠等所涉刑法之投票受賄罪向檢察官為認 罪之表示,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難遽予憑採。被告等三人上 開所辯,亦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戊○○提出之台 灣省苗栗縣頭份鎮第18屆鎮民代表里長選舉選舉公報、及收 支明細表,縱堪據以證明被告戊○○確有登記參選該屆頭份 鎮民代表,或曾託丁○○購買罈裝特級紹興酒、及曾委由庚 ○○印製名片,然與被告等三人有否為上開賄選犯行終究難 謂有何關連,各該選舉公報及收支明細表均不足採為有利於 被告之證據,亦不待贅言。事證明確,被告子○○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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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